台湾新设“治安法庭”
【台湾《联合报》十一月二十四日报道】司法院已决定从十二月一日起,在台北、台中及高雄地方法院成立治安法庭,台湾高等法院及所属的台中、台南及花莲高分院也将同时成立治安法庭,这是我国司法史上第一次成立专门法庭来审理流氓案件。
行政院与司法院日前共同决定在十二月一日公布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的施行细则,因此司法院也决定在这一天正式成立治安法庭。
依照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各地方法院得设立治安法庭或指派专人负责审理流氓感训案件,司法院考虑台湾各地方法院辖区的治安状况,决定在台北、台中、高雄三个地院先成立治安法庭,其余各地方法院及分院则由专人负责。
司法院官员指出,治安法庭审理流氓感训案件,必须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治安机关移送的流氓感训案件,其构成流氓的具体事证,必须在十二月一日以后发生的才能够由治安法庭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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