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采取措施维护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据波兰报纸报道,近几年来,波兰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一九八○年,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四万起,一九八二年四万七千起,一九八四年增加到五万三千起。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的人数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一九八四年收到的离婚起诉书达九万七千四百四十四份。在提出离婚的夫妻中,百分之六十的夫妻有孩子。
波兰法院为了维护离婚家庭子女的利益,尽力阻止家庭中出现的危机趋势,在判决离婚案的过程中首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当离婚对孩子的发育和心理产生不良影响时不判离婚。波兰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审理时要特别认真、慎重,并尽可能进行调解。据报道,经调解一九八四年有八千六百九十四个面临分裂的家庭又重新和好。经调解无效而判处离婚时,法院特别重视解决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为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受影响,法院责成抚养费的义务缴纳人按其收入的百分比交付抚养费。为防止缴纳人弄虚作假,少报收入,法院规定了抚养费的最低限额。(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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