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土改委员会刊物谈古巴土改和组织合作社
【本刊讯】古巴在1960年开始发行了一种带有插图的社会、政治日刊——
“因拉”(这个名词是土地改革全国委员会的名称缩写——编者注)杂志。
第二期“因拉”杂志刊登了土地改革全国委员会生产和对外贸易部领导人皮诺桑拉斯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古巴土地改革的基础、结构和速度”,摘要如下:大量土地掌握在美国人手里
限制农业私有将触及一批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这主要是外国人,是美国人,他们的手里集中了国家的大部分财富,特别是土地和畜群。例如,古巴二十八个榨糖企业所拥有的土地起码有十五万三千卡瓦耶里亚(即国家领土的22。5%),四十个畜牧主拥有七万三千卡瓦耶里亚的土地(即占领土的10.7%)。因此有1/3的农业面积握在六十八个大庄园主的农场里。
1945年的农业调查证明,63.7%的农民不占有自己所耕种的土地。大部分小农也正在逐渐沦到这种地步。67.7%的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不到两卡瓦耶里亚,他们是佃农、雇农、分成制农民和贫农。耕种土地在两卡瓦耶里亚以上,五卡瓦耶里亚以下的54.2%的农民,其情况也是如此。组织合作社才能发展农业经济土改法规定用“闲置”土地组织合作社体系,其原因有二:一、只有经过合作社体系才能使国家避免在某些时候以后发生社会和经济危险的后退现象。二、只有通过合作社体系才能取得农业的进步,使它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推动的和稳定的因素。
文章作者强调指出,被自己的土地面积所限制的农民,在经济上无力使用拖拉机和康拜因。
显然,对这种“闲置”土地——不是分开的,而是完整使用——的最妥当的政策是利用现代技术的一切能力来广泛耕种。因此,成立合作社体系是革命所进行的土改的基础之一。文章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下面三点说明:
1、组织合作社对农民没有任何损害。古巴的农村居民是由农民和农业工人组成。农民是小私有者。相反地,农业工人则是流动的工人群众,他们由于一年里大部分的“停滞时期”所带来的困难而受苦。他们与农民不同,不在农村落户,也不希望落户。这是无产阶级化的人。他们的希望是在一年十二个月里都有工作。土地法可以使这种希望得到满足,而不损害农民的任何利益。
2、这些合作社将由土地改革全国委员会管理,这将使其具有国营性质。这种管理将使合作社具有高度的组织水平,提供发展生产所需的一切必要保证,使农业和畜牧业在国家的生产计划范围内进行协作。
3、在讨论和制订土改法时,菲德尔卡斯特罗建议把组织合作社作为土改和相应的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改革全国委员会的经济活动计划正在实现,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使古巴的农业摆脱长期的落后状态、增加产量和通过利用现在的荒芜土地和使用最好的耕种技术设备来提高生产力。于是这样一种反常现象将随之消逝,即在农业国的古巴生产水平之低,不可能保证国内的食品和纺织品的需要。保证国内市场的需要就意味着可以为工业使用储蓄两亿美元外汇。计划种植各种农作物和实施收购政策
土地改革全国委员会的计划规定在一、两年内停止进口大多数农产品。计划在1960年种植大米、大豆、玉蜀黍、棉花、花生等共20410卡瓦耶里亚。
计划用机器来装备下列四部分农业:甘蔗、畜牧业、咖啡和烟草。
考虑到合作社的总产量及其产品的意义的重大和为了顺利地进行土改,土地改革全国委员会认为必须建立自己的贸易机构。
为了摆脱这种商人的剥削,土地改革全国委员会将执行向农民收购的政策,这种政策的原则是尽可能给生产者的报酬多些,同时也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此外,还要建立农业商店,这些商店以公正的价格出售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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