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教授心理分析文章:罪犯是如何产生的?(上)
【美国《纽约时报杂志》八月四日一期文章】题:罪犯是如何产生的?(作者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理查德·赫恩斯坦)犯罪学研究的一场革命
对犯罪行为的理解,正在出现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正悄悄地推翻一些已经确立的理论。就在不久前,犯罪学家还只是从罪犯的社会环境去探讨犯罪的原因。这些社会环境不外乎:动荡破裂的家庭、教育无方的学校、敌视社会的帮伙、种族主义、贫困、失业。犯罪学家比研究社会行为的其他专家更重视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
·迪尔凯姆的名言:社会现象终有其社会解释。
但是今天,许多学术刊物又提供了新的解释。社会因素并没有放弃,但是,许多学者越来越清楚,犯罪是社会因素和某种生理因素互相影响的结果。
这个理论目前尚有争议,但是对于“罪犯是天生的还是环境造成的?”这个问题,一个可能的答案是:两者兼而有之。犯罪的原因是,人的一些先天的生理特性结合在一起,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转变为犯罪行为。先是具有这些先天的生理特性并不一定能导致犯罪;环境也不能把每个人都变成罪犯;但是两种情况结合在一起便制造了一批对美国街头的大量犯罪活动负有责任的罪犯。
纵观历史和世界各地的犯罪纪录,人们发现,年轻人的犯罪率极高,而男人犯罪的又远远多于妇女,在马拉维和文莱,男性罪犯的数量是女性的二十倍,在美国和法国,男性罪犯分别比女性罪犯多四倍和六倍。十八岁的人比四十岁的人犯罪的可能性高四倍。在美国,因盗窃罪被捕的人中,一大半是二十岁以下的年青人。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年纪大的犯人多于年纪轻的犯人。不只是社会因素
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埃琳纳和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心理学教授卡罗尔在研究了侵犯行为中的性别差距后一致认为,犯罪行为的部分根源出自生理特性。
他们说,性别差异并不是人为地培养起来的,这种差异在婴儿身上就有所体现,在人类的近亲猴子和类人猿身上也有体现。通过对运动员和罪犯的试验表明,人类的侵犯行为与性荷尔蒙、尤其是男性荷尔蒙有着直接的联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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