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修改刑法严惩经营不善者
【波兰《华沙生活报》八月七日报道】波兰总检察院刑事诉讼司司长斯·维奇什查克答波通社记者问。(原编者按:依据波兰新刑法,从今年七月一日起,从重惩处经营不善和浪费罪犯。简言之,就是比以前更加严格而明确地追究给国民经济带来损失者、浪费原料和材料者和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生产损失者的刑事责任。)
问:为什么要修改迄今的规定?
答:虽然这类刑事诉讼案件正在逐年减少,但这实际上并不能说明刑法中有关处理经营不善的规定已取得了应有的效果。经营不善是一种特殊的公务犯罪,这样的罪犯不单单是企业和机关的负责人。过去,在被告或被判刑的人中间,只有工厂的厂长或副厂长和车间主任,现在每年造成的巨额损失主要是由于组织上的混乱、看守人员不负责任以及内部监督不力等。导致产生上述后果的往往是许多人,并非只是负责人。
问:修改刑法的方针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刑法首先大幅度扩大对经营不善应负刑事责任者的范围,因此,不只涉及工厂中担负一定职责的人。给破坏国家财产提供机会或者为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提供可能者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犯这样的罪行有可能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徒刑。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者要被判处一至十年徒刑。为谋取财产上的好处而犯经营不善和浪费罪者,要受到不低于两年徒刑的惩罚。
问:进行风险性的经济试验,其失败也可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答:是的。但这样的风险性试验事先必须进行周密的计划。按照修改后的刑法,为给国家谋利益而进行目前知识状况所许可的风险性经济试验,虽可能会带来具体损失或者有可能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但不能算犯法。然而,事前预测的好处必须对经济真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要有理论根据。试验的全进程必须严守谨慎的原则,预计的利益必须大大超过预料中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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