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确定企业领导人物质利益的基本原则
【匈牙利《经济》杂志(季刊)今年第一期文章】题:确定企业领导人物质利益的基本原则(作者波尔加尔·米克洛什)
企业领导人是企业经营的关键人物,建立适当的物质利益制度,采取正确的奖励措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九六八年我们设想了一种与以前的做法根本不同的企业领导人物质利益制度。这种制度不是单纯地把企业领导人看作是中央经济领导机构意志的执行者,而还要把他们看作是代表独立的经济利益并在经济上发挥作用的人。
一九六八年规定的第一步,就是根据对企业的生产成绩所起的作用把企业职工分为不同的类别。职位较高的领导人、重要生产单位和处、科的负责人以及承担重点技术
——经济任务的人属于第一类;中层领导人、独立担负重要工作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直接领导生产的人属于第二类;除了上述人员外,其他的人都属于第三类。一、二、三类的人年终的现金分红最多可以分别达到他们全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十五。
实行新规定的原因和目的在于:进行以市场为基础、能创造利润的经营活动。为此,第一步就是把个人的收入与企业的成绩(利润)挂起钩来,以促使企业职工尽量多地创造利润。
取决于盈利的收入比例增加了,换句话说,即浮动工资在收入中的比例扩大了,这是有好处的,因为浮动工资比固定工资更能促使一个人去好好工作。
在确定企业领导人物质利益制度方面,一九七六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把企业领导和一般职工的鼓励制度严格区分开来。在这种奖励制度中,与生产成绩联系在一起的奖金和把对工作总的评价作为基础的酬劳金是一种新的成分,企业领导人的奖金和酬劳金的来源不是分红基金,而是工资基金,规定奖金最多相当于全年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酬劳金最多相当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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