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开放大陆同胞探亲奔丧的有关规定
【中央社台北11月3日电】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今天通过内政部所提《现阶段大陆同胞来台探病及奔丧申请作业规定》,9日即可由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接受申请和领表。境管局局长汪元仁并指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事由:
1、父、母、配偶或子、女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
2、父、母、配偶年逾80岁,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行动困难者。
3、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二、申请方式和留台期间规定:
1、国内:申请人尚在大陆者,应经由香港地区来台,由在台父、母、配偶或子、女代为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由在台其他亲友代为申请者,应附具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探病对象委托书。
2、海外及香港地区:申请人已抵达香港地区者,应向香港金钟道89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的“中华旅行社”,或九龙何文田自由道二号港九救济委员会内大陆同胞来台服务处申请,转境管局核发来台旅行证,交由在台亲属或送中华旅行社转发。如申请人在其他海外地区,应向我国驻外单位申请,再转境管局办理旅行证。
3、探病者限于医院开具诊断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4、申请奔丧以死亡者死亡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为限。
5、在台停留时间为两个月,如被探视对象亡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得向境管局申请延长停留时间一个月。
6、申请人必须具备“返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之再入境签证,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并持有来台旅行证、回程机票;以上物件不全,我国海关得将申请人由原机遣送出境。
7、申请人触犯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至四款的情形(参加共党或其他叛乱组织和活动、涉有内乱罪、外患罪等),绝对不会获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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