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母亲儿童的健康
【埃菲社日内瓦电】国际劳工组织说,产假的社会意义和保护母亲与儿童健康的必要性在全世界日益广泛地得到承认。
一百二十七个国家法定的产假平均为十二周至十四周,新西兰、东德和捷克斯洛伐克二十六周,加拿大十七周,印度十二周,肯尼亚两个月。
年轻的母亲仍受偏见的压力,她们往往被迫辞职。
产假期间禁止解雇,然而只有少数国家能保障妇女恢复分娩以前的工作的权利,这些国家有: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古巴、伊拉克、墨西哥、土耳其和东欧国家。
无论不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妇女大多得不到劳工法和产假方面的保护。
比利时、巴西、爱尔兰、意大利、伊拉克、荷兰、叙利亚和突尼斯是最先考虑农村妇女休产假的国家。
世界劳工组织“一○三号协议”规定劳动妇女至少享受十二周的产假并得到三分之二的工资。在产假期间不得被辞退。欧洲的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还规定了更多的权利。
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采取措施禁止妇女在怀孕期间被解雇,但是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某些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作为例外。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对分娩前后的劳动妇女实行保护。在捷克斯洛伐克,享有工资的产假为二十六周,苏联为一百十二天。在保加利亚、东德和波兰,在产假期间可以得到全部工资。
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有一半国家给孕妇十二周产假,斯里兰卡只有六周,产假最长的是新西兰,二十六周。
在日本,如果因为怀孕和分娩引起的疾病不能上班,那么在三十天内不得被解雇,在马来西亚则在九十天内不得被解雇。
三十个非洲国家制定了保护产妇的法律,产假平均为十二周,在一半以上的国家中,产假期间可以得到全部工资。
在中东,除伊朗、以色列和土耳其外,其他国家产假都不足十二周。八个国家的产妇在产假期间可以得到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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