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修改现行惩治法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
【波兰《问题与料》今年第二十期文章】题:惩办政策
今年五月十日,议会通过两项法律对迄今的惩治法条文作了重大的修改,新法律自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目的是增强责任心和从重惩处犯罪分子。
一九七九年,全国共发生各类案件三十三万七千起,去年增加到五十三万九千起。危及公民生活、健康和财产的案件增加最快。在过去的五年中,闯入民宅行窃和偷盗汽车的案子达三十六万起。去年这类案件增加了百分之十五,刑事案件增加了百分之十。辅以经济制裁
议会为了给予惩治法以经济制裁职能,决定恢复经济制裁措施,提高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额。罚款提高了三四倍,特殊罚款的最高限额是五十万兹罗提(一美元折合一百五十九兹罗提),被判剥夺自由时的罚款最高限额是五百万兹罗提。为了与此相适应,其他有关法律也都作了适当修改,规定对某些罪行也要处以罚款。
对任何罪犯都要剥夺其政治权利,如果滥用职权或利用职业方便进行犯资罪活动,还要处以解除一定的职务或者禁止从事某种职业的处罚。法院将不仅对犯罪分子,而且对于为谋取财产上的好处而犯错误的人,均判处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
浪费现象和大手大脚的作风日益严重,这就有必要修改那些目前只适用于少数负责人的规定。对于所经管的社会财产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不仅仅是负责人,还有一切实际上经管这部分财产的人。限制缓刑和减刑
法律严格限制法院使用有条件的缓期执行剥夺自由的惩罚。禁止使用有条件缓期执行惩罚的有:盗窃货主财产者或盗窃委托运输的财物者,这是为了防止铁路、公路、海上和空中运输过程中以及在仓库里发生盗窃案;在不清醒状态下,侵犯他人生活和摧残他人身体健康者(打架斗殴、伤害人身、强奸);在不清醒状态下,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者;主动与被动的贪污受贿者;盗窃财产或汽车和偷旅客财物者;破坏交通运输工具者;投机倒把分子和非法私自酿酒者。
但在特殊情况下,在赔偿全部损失之后,对上述罪行中的某些罪行可实行有条件缓期执行惩处。对于贪污受贿案,在肇事者早些时候已向有关机关坦白交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缓期执行惩罚。作这样的调整可能有利于深入揭发这类危害性很大的罪行。
法律还限制使用减刑手段。对于上述罪犯,除未成年人和具有有限(刑事上的)责任能力者外,一般不应使用减刑手段。使罪犯无利可图
为了使犯罪分子没有任何好处可捞,特规定对他们的罚款不能低于所盗窃财物的价值,不能少于财物所蒙受的损失,不能低于投机倒把对象——商品价值的两倍,不能低于贪污受贿物品价值的十倍,不能低于非法酿造的酒类销售或供应额的十倍。
要把对所有不能使用缓期执行的剥夺自由的罪犯的判决情况公布于众。
法律对已服刑一段时间的犯人使用提前释放的条件也作了重大的修改。一方面,对惯犯严禁提前释放。另一方面,又扩大了已服刑至少一半期限并可享受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范围:不是故意犯罪者,需要照料十五岁以下儿童者,超过六十岁的女犯和超过六十五岁的男犯。
拒绝有条件释放的标准更加严格。对于那些在审查和考验期间再有意犯罪者是绝不能提前释放的。现行办法和新办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新办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不管再犯什么罪行都不能享受提前有条件释放的待遇。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不接受监督的罪犯,按现行法律规定根本不能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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