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零备件的耐用消费品不许出售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实行一项新法令,规定凡是向国内市场供应本国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必须保证提供足够的零备件,否则将处以经济罚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解决在轿车、摩托车、冰箱、电视机、洗衣机、自行车、手表等耐用消费品方面长期存在的零备件不足的问题。
法令规定,在耐用消费品销售和产品使用期限内,生产单位必须为市场保证足够数量和品种的备件。正在为国内市场生产的产品如此,已经停止生产的产品也是这样。对已经停产的产品,供货单位要负责在十年之内提供足够的零备件。
无论是本国生产的还是进口的消费品,在供应市场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出示维修服务单位的证明,即证明该产品的维修工作和备件已有保证,否则,国家不为该产品定价,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对于有生产协作关系的部门,若备件不足的问题是由协作单位造成的,则处罚协作单位。
对上市销售而缺少备件的产品实行罚款的办法有两种:对本国产品,从该产品的年度销售总额的四分之一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三十作为罚款;对进口产品的罚款不等,从一万至一百万克朗。
为了促进消费品的生产和发展,繁荣市场,满足群众的汤求,捷政府对优质名牌产品实行了价格优惠政策。但是,新法令规定,如果名牌产品的备件得不到保证,除对生产单位课以规定的罚款外,还将取消产品所享受的优惠。
捷政府还决定,待新法令的实施取得一定的经验之后,再根据群众的要求,扩大实行范围。(李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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