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产党人》月刊社论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说真正的民主不能超脱法律而存在或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必须要有一个坚固的法律基础,个人迷信使法制遭到破坏,民主程序的削弱导致维护法律机关威信下降,法律虚无主义扩大
【苏联《共产党人》双月刊第5期社论】题:学习民主,确立法制
社会主义民主应当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不断地用人民的经验加以
丰富,应当越来越广泛深入地吸引历史的主要创造者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社会主义就是不断地探索,就是准备吸收一切新的进步的事物,就是不断地前进。
但是,真正的民主不能超脱法律而存在和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我们说必须学习在日益扩大的民主条件下生活时,这指的不单是“养成”公开性或生产领导人选举制、全民讨论法律或改变选举制度的“习惯”。这指的是改变每个人——从工人到部长,从普通党员到党的领导人——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是善于利用民主制度。这指的是对人更加尊重,更加关心同时也更加严格要求和采取更加原则性的态度。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
戈尔巴乔夫在解释问题的这个方面时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决定性特点是民主与纪律、自由与责任、官员和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民主同随心所欲、不负责任、无政府主义毫无共同之处。之所以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是为了在社会上加强法制和使正义占上风,是为了确立这样一种精神气氛,人在这种气氛中得以自由生活和卓有成效地劳动。
法律不是能仓促决定的,不管它涉及实际生活的哪个方面。法律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深入研究生活,深入研究千变万化的、有时还是自相矛盾的社会情况得出的结果。法律应当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根据的,如果需要的话,要经过试验,经过广泛全面的讨论。只有这样,法律才会“起作用”。部门和地方制定的、往往与法律背道而驰并束缚企业实现法律或政府决定赋予的一些权利的规则仍然是加强法制道路上的严重障碍。消除这种现象绝不是技术性问题。不能允许全国性的决定在主管部门一级和地方一级遭到篡改或歪曲。不合理的禁令和限制会阻碍对社会有益的创举。这种做法一方面只能鼓励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则只能鼓励贪污行为。民主与法制
民主制度、国家和法的威望在它们行使职能的重要原则以及用民主的方法采取的解决办法绝对付诸实施时才能得到保障。这时,国家机关的行动才会得到社会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理所当然地会提高,他们对理想和社会主义价值的信心将日益增强,他们的社会积极性将越来越高。相反,目无法纪、滥用职权、因循守旧和官僚主义必然会令人气愤、仇恨和不满,有时会产生社会消极心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及其先行者通过空想社会主义者和革命民主主义者,看到了新社会就是真正民主的、具有最伟大的人道精神与文化的充满了正义、平等和法律的社会。过去和现在都有根据地认为,使正义、平等和法律这些原则不可动摇是一个社会机体保持健康的保障。
遗憾的是,由于个人迷信而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的粗暴违犯,许多民主程序的削弱导致了维护法律机关威望的下降和这些机关代表人物的社会威信的下降。法律虚无主义扩大了,对诸如人身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判案公正不阿等这样一些基本民主原则能否实现所抱的不信任情绪广泛地传播开来。法律工作者——不论是做实际工作的人,还是学者——几十年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威信和人民的尊重。曾几何时学术上把国家和法看作是“临时性”的现象的认识也起了消极作用,这是一种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道路和期限的轻松观念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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