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制订措施防止多种违法行为
【苏联《苏维埃国家和法》第三期文章】(作者:苏联内务部长费多尔丘克)
一九八四年,许多共和国和州记录在案的犯罪案件有所下降。重大犯罪案件的数字,其中包括凶杀、重伤、抢劫,有所减少。但是,在出于贪财的犯罪现象中,农工综合体、商业和服务业、建筑业和运输业中盗窃国家和社会财产的现象令人忧虑。
在某些地方,违法案件的数字有增无减。在作案人员中,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人不工作或者不上学。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有增无减的趋势令人不安。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占了三分之一以上。应当指出,在某些职业技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工作削弱了。学校当局没有同民警局和未成年人事务检查局很好合作。
同一九七○年相比,离婚案几乎增加了一点五倍,每年有三十五万名儿童失去父亲或母亲。对不良家庭和“难以管教”青少年的教育和社会监督,依然是薄弱的。一些家庭的消费心理导致了劳动和物质财富在青少年的心目中危险地贬值,这不能不反映在他们的行为中。
应该特别注意制定和实施同诸如酗酒和不劳而获这样一些消极现象作斗争的综合性计划。酗酒给家庭、社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与酗酒有关的犯罪案件占了百分之四十三,而在诸如流氓、抢劫这样的案件中则达到了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内务部门加强了同其他护法部门的联系。首先要提高刑事调查局以及反盗窃和投机倒把部门侦查业务的效率,完善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民警地段巡视员的工作、调查与侦讯的工作和执行刑罚的制度。内务部部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了进一步从科技方面保证揭露和调查犯罪行为的途径,确定了采用犯罪调查技术手段和使工作人员掌握这些手段的专门计划。
预防违法行为是重要的社会政治任务。为此,建立了广泛的教育预防系统并使其发挥作用,这种系统包括国家部门和社会组织,影响到生产和生活领域。
人民志愿纠察队、企业中的预防犯罪委员会、生活小区的社会治安站和同志审判会在预防违法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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