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是堪称典范的先进立法
【西德《经济周刊》五月三十一日文章】题:中国的专利法
中国为外国企业家敞开了大门。为了保证西方工业国得到它们所习惯、所要求的法律安全,过去几年在中央之国颁布了许多法律和条例。最近的一个高峰就是颁布了中国的专利法,它已在几星期前生效。对此德国提供了大力帮助。
为了巩固和完善开放的经济政策,中国领导最近努力制订一套法律,它可为西方投资者规定法律范围,这个法律范围是转让先进技术的必要前提——对于中国来说这是个新的、值得注意的事件。这增加了德国投资者的机会:他们可以在一种比较熟悉的环境中活动,这是一种优势。中国的高级经济代表团目前正在访问西方工业国家,以便向经济界介绍中国新的专利法。北京在几年内不仅制订了先进的专利法,而且建立了高效率的专利局。
中国的专利法有两个条例,一个是真正的专利法,另一个是补充性的实施细则。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发明,也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德国专利局的处长汉斯—特奥多尔扬森对中国这个法律的评论是:“把对真正发明的专利权规定和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规定合在了一个法律里,恰恰这一点表明,这是一种堪称典范的、即使同德国的法律相比也是先进的立法。”
不同意专利局决定的可以在一个专利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专利权申报人如果对专利权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国专利拥有者必须在中国使用其专利。否则中国当局可以根据申请,在一定条件下给申请人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局长埃里希·豪伊泽尔说:“这是个非常合乎时代潮流的规定,而且由于专利权人无论如何都可以得到专利使用费,所以这也是一种公正的解决办法。”在北京专利局的房子里已经安装了一个数据处理设备,它将在德国帮助下,特别是用德国的软件进行工作。
尽管德中合作、特别是专利方面的合作的成果令人满意,可是据在对华贸易上提供咨询的律师乌尔里希·泰希认为,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他提出的主要批评是:“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新建一个所谓的专利事务管理局,让它负责实现停止侵权甚至是赔偿的要求。还不得而知的是,这个局将如何对待我国的专利权人,特别是它将有什么样的专业水平。”对于北京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专利权颁发事宜的新的专利权法庭成员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此外,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只规定了赔偿损失的义务,没有讲清这种义务与什么样的人(例如过错问题)和事方面的前提条件有联系。有权对侵犯专利提出起诉的不仅是专利权人,而且按法律条文还有“利害关系人”。问题是,谁可能是这种“利害关系人”呢?
中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也是有点脱离现实生活。它的大体内容是: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对同一个发明提出专利申请,那么他们应该相互协商,看谁有权提出申请。法律专家泰希惊奇地说:“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来看,这是一条十分不寻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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