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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对外经济法问题何在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5-06-15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中国的对外经济法问题何在 【日本《东洋经济》周刊五月二十五日一期文章】题:中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法问题何在(作者日中经济法律中心事务局局长、律师丝贺'...

中国的对外经济法问题何在


【日本《东洋经济》周刊五月二十五日一期文章】题:中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法问题何在(作者日中经济法律中心事务局局长、律师丝贺了)
翻阅最近的报刊杂志,有关我国企业打进中国的报道很多。甚至有人认为这是第二次中国热。然而在另一方面,也能听到有人说由于中国的法律不够健全而感到不安。那么,中国的法律,尤其是有关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的状况究竟如何呢?对外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这可归纳为以下三项原则:一、独立自主的原则;二、平等互惠的原则;三、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的原则。
一九七八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实行经济开放的政策。翌年,公布了有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又逐步制定了对外经济关系法规。迄今为止,这类法则已超过一百项。
倘若将其中主要的拿来加以整理,也许就会明了它们是逐步完善起来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它与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不同,而接近于西欧各国的专利法。还没有民法和商法但是,在考虑打进中国的外国企业看来,中国的法律还很不健全。譬如,作为同外国企业进行合作的形式,除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办企业)之外,还有被称作合作经营的企业。
据说采取这种方式的比采取合办方式的多,但是现在尚未制定有关合作经营的法律。另外还据说,有关外国企业的专利技术被应用于中国企业时缔结技术转让合同方面的法律,现在只是在深圳等部分经济特区实施,至于全国性的法律还正在制订之中。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现在还没有同西方国家进行贸易谈判的基本法——民法和商法。在迄今实行的中央集权的经济制度下,企业内到底应该有多少经营自由这一问题,现在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这恐怕是最大的原因。因此,在同中国企业进行谈判或签订合同时,会发生与西方各国的公司洽谈贸易时出现的不同的问题,日本方面的谈判代表也常常感到不知所措。譬如,中国企业的上面有监督领导企业的企业主管部门,重要的事项大都是由这一组织决定。所谓企业主管部门,在日本相当于主管官厅。日本的企业和官厅是分开的,法律分别规定了他们的权限和任务。但是,这一点在中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因为没有民法,所以,有关在经济交易中起重要作用的担保制度的法律尚未完备。在金融机关看来,有必要赶快立法。日本企业越向中国发展,就越是需要资金。如果日本国内得不到充分担保,就可能需要中国给合资企业的资产提供担保。倘若担保法不完备,也许会阻碍日本企业向中国发展。
还有一个问题是,现在还没有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在中国,即便是亏损企业,政府机关也会拿出补助金来让企业生存下去。但是,这样做企业的经营效率丝毫不会提高。因此,现在部分地区好象已开始试行破产制度。但是这要成为全国性法律,恐怕还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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