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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下)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5-06-1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下) 执政党所发动和领导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运动所造成的破坏,人们记忆犹新。“四人帮”倒台后,中共领导人大力提倡加强法制'...

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下)


执政党所发动和领导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运动所造成的破坏,人们记忆犹新。“四人帮”倒台后,中共领导人大力提倡加强法制,中国大陆的法制情况确实面目一新,执政党在守法方面也有明显的表现。例如去年五月间,为了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和建设,需要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权建制,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在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之上。这次不象过去成立人民公社和革命委员会那样,不顾宪法而由执政党随意决定了。由于这样的建制在宪法中并无授权根据,便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特殊问题作出决定。
此只一例,其他可举者还很多。正是由于执政党有了自己必须守法的观念并有实际表现,所以中国大陆近年来的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健全法制对于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已得到无可置疑的证明。
但也不能认为“党要守法”的观念已根深蒂固,成为执政党所有组织和成员的自觉行为了。最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党大于法”的思想似乎又有点抬头,“党要守法”的观念似乎又有些淡薄。
矛盾的发生,是由于经济改革不是在先经过慎重的立法,或先修改现行不适应改革的法律后进行,而是要求法律跟随经济改革,改革可以不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以有些人重新强调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工具,认为经济改革是一次深刻的革命,只能在政策的范围内进行,而不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政策同法律发生了矛盾时,要看哪个是正确,就遵守哪个。而“正确”的标准,则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指出的,“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只要合乎这个标准,是否合法就成为次要的事情。即使不合法,也算是合理。党报还规定:“我们提倡的依然是:允许改革犯错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如果援引到法制问题上,就可以成为“允许改革破坏法制,但不允许不改革”了,这样一来,是又大于法了。
形势的发展已显示守法观念的淡薄又造成了危害。超越管理工资基金的法规,乱提工资、滥发奖金造成的恶果就是一例。四月份,《人民日报》公布了北京、天津和四川三大地区“分文未缴”奖金税的事实。去年六月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法规。现在不是一个、两个企业不遵守这个法规,而是两个直辖市和人口最多的一个省不遵守这个法规。守法观念淡薄到何等程度!
众所周知,中国的大企业几乎都有党的组织作为领导核心,如果企业或地方党组织不予纵容,企业行政人员一般是不会、也不敢那样普遍地抵制国家的法令的。在这一问题上,不能只从经济上看问题,应该检查一下法制观念的现状和发展。
前面已简要地列举了执政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应该提倡的是“变法致富”,而不应该允许“违法图利”。所谓“允许犯错误,不许不改革”,同赵紫阳总理所说的“实事求是,稳步前进”未必完全协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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