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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上)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5-06-1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上) 【纽约《北美日报》五月十四日文章】题: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作者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亚洲'...

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上)


【纽约《北美日报》五月十四日文章】题:改革经济与健全法制应同步前进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作者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亚洲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鑫)
中国大陆的法制近年来有重大的发展,除新宪法外,重要的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已制订出来;民法典虽仍未出世,但其中的重要部分,如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也已制定公布施行。执法机构已基本完备,与健全法制有重要关系的律师制度也已重新建立,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笔者认为,上述有形的发展很重要,但决不能忽视一个更重要的变化,即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在观念上有重大发展:从把党摆在法律之上的地位(简称“党大于法”),转变到承认执政党也要遵守法律。这种观念上的变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仍照过去那样“党大于法”,一声令下“砸烂公检法”,所有上述的成就都会烟消云散,又一次“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四人帮”被打倒后,许多曾因法制被破坏而遭受打击的领导人,深切体会到法制之重要性。经济混乱和生产停滞,也使执政当局认识到非加强和健全法制不可。
一九七八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提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
彭真在一九七九年的一次会议上,针对“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作了新的阐释。他说,法律是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任何地方党委都要服从党中央领导制定的法律,因此法律比党委大。这个阐释,对中国大陆的法律界可说是一次大解冻。
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宣告,“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正式肯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后来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再次明文记述了这个新的观念。“文革”时期,党不守法的情形发展到登峰造极,除以中共中央会议代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国家主席之外,全国各级地方政权机关都被非法地改组了。宪法规定各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但一九六七年初黑龙江省取消上述政权机关代之以“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如法炮制。执政党对这种完全破坏宪法的行为,不仅未有任何批评,反而发电致贺,大加赞赏和鼓励,以致天下大乱,使国民经济也到了崩溃的边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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