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利用各种组织教育犯罪青少年
据波兰报刊报道,波兰近年来动员和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和组织形式来进行管教犯罪青少年的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青少年的犯罪状况虽未发生重大的变化,但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在下降。无论在犯罪活动的数量方面,还是在结构方面均出现了稳定的趋势。一九八三年同一九八二年相比,犯罪案件减少了百分之九,青少年罪犯在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减少到百分之十六。刑事案件在青少年犯罪的结构中一直占主要地位,但近年来其增长趋势已被控制住,不少方面都接近于七十年代初期的水平。
目前波兰有如下几种管教犯罪青少年的组织形式:(一)监护人制度波兰现有一套义务的与专业的监护人制度。目前在司法干部中,这两类监护人的人数很多,其中,义务监护人为数最多,全国约有一万四千多名。监护人的工作对极为复杂而又涉及多方面的青少年管教工作的全过程起着直接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二)青年监护中心这是监护人对青少年进行有力监督的形式,依据法律,这些中心已成为独立的教育中心。它们能够保持对被监护人监护的连续性。目前全国约有青年监护中心四百多个。在这些中心工作的有专业监护人,也有社会人士兼任的义务监护人。他们定期同犯罪青少年谈话,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三)家庭调查一协商中心这是协助法院进行调查青少年情况的机构,由心理学家、医生、教育家和热心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人组成。负责调查了解犯罪青少年个人及其家庭与周围环境的情况。目前全国有这样的中心四十九个。仅一九八三年一年就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八千六百四十三件很有价值的材料。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必须向家庭调查—协商中心了解犯罪青少年的情况。此外,这些中心还负责对不负责任的家长进行说服教育。(四)青少年志题劳动队犯罪青少年在这里共同生活、劳动和接受职业教育。(五)青少年管教所在这些管教所里,由合格的教员管教犯罪青少年,目前有青少年管教所三百七十三个,负责对七千八百二十名青少年进行管教。根据法律,只有严重道德败坏的青少年才被送进管教所。(六)家庭法院(亦称少年法院)全国现有这样的法院二百四十五个,是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法院。按照《青少年案件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法院首先具有管教的性质,在工作中,把预防犯罪、管教和审理案件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上述各种工作形式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管教。目前由家庭法院直接判决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只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十。
波兰报刊认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根源,包括消除各种刑事犯罪的因素,如社会的漠不关心和青少年的道德败坏。实际上,这是消除新的、潜在的罪犯后备力量的问题。在这方面,采取预防性措施需要很多的投资,但却是为防止和消除犯罪而采取的一切措施中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种。(王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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