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关于外国银行在华设分行的新规定限制性很强
【英国《经济学家》五月三日报道】中国关于允许外国银行在四个经济特区设立分行或兴办共同事业的新规定,并没有能够使情绪日益低落的外国银行家振作起来。在过去的五年中,已有六十多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希望为中国的现代化及其雄心勃勃的近海石油计划提供资金。但是,迄今为止的结果是,几口枯井和为数很少的一些贷款,而且其中大部分都用于饭店建筑工程项目。
这些银行代表机构曾指望有朝一日它们将获准在中国开设分行。对一些银行代表机构来说,这一天已经到来了。据中国人民银行说,有十到十五家外国银行将获得在中国开设分行的许可证。
关于外国银行在中国建立分行的新规定,其限制性是很强的。规定不允许这些分行为在中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政府企业提供服务。贷款和存款利率将由中国人民银行来确定。目前,外国银行无法同中国国内的利率
——没有公布,但据信低至百分之七
——进行竞争。
新规定甚至对外国分行是否能为它们可为之服务的为数不多的几种客户提供信用证问题也特别注意。另一个不足之处是,这些分行必须保持至少相当于一千四百一十万美元的外汇流动资本。每家外国银行还必须在同一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存入一定数目的存款准备金。
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这就是,外国银行在中国实行的是一种“立足点战略”。设立一个代表机构是为开设分行建立立足点。既然现在已有可能设立分行了,那么开设分行又是为扩大特权——如果允许的话——建立立足点。
但是,实行这种战略是很费钱的。在北京保持一个一人代表机构,一年的开销可达二十五万美元,而管理一个分行的费用将要比这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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