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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政府对小工商业者的政策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5-05-1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波兰政府对小工商业者的政策 华沙来讯 波兰小工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波兰议会通过的《小工业法》从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据波兰《'...

波兰政府对小工商业者的政策


华沙来讯
波兰小工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波兰议会通过的《小工业法》从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据波兰《小工业法》规定,国家对国营和合作社小工业免征百分之十的所得税。国家鼓励公有小工业独立对外出口。小工业可以拥有依法出口所获得的外汇。国家对小工业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路均提供方便和照顾。
政府对小工商业则实行双重政策。
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调整了对私人手工业、私人商业和服务业征收周转税和所得税的原则,既鼓励其发展,又限制其取得过高的利润。
按照新的征税原则计算,年营业收入相当于国营职工年平均工资六倍的私人小工商业者,其营业收入的三分之二将以累进所得税形式上缴给国家,本人所得只相当于国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
新征税原则规定,对私人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一律根据其周转额按不同行业区别对待原则征收周转税。私人商业和服务业周转税基本税率为百分之五,私人手工业周转税基本税率为百分之十。对于那些为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用品,税率从低。如面包烤制业资金周转税为百分之一,生产其他食品、制做木制儿童用品的税率为百分之二。高档商品和奢侈品周转税率较高。如化妆品税率为百分之三十,酿造葡萄酒和啤酒业为百分之五十。
此外,还根据这些企业的营业收入按累进原则征收所得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十六万兹罗提者免征所得税。超过十六万兹罗提(一美元约合九十七兹罗提)者的所得税税率是:超额三万兹罗提以下者,征收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二十;超额九十六万兹罗提以上者,征收超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超额四百万兹罗提者,征收超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五。
为促进私人企业发展,政府放宽了雇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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