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取利息的伊斯兰银行(上)
据西德《世界报》最近报道,在最近十年内,世界上建立了三十多个遵循伊斯兰教原则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它们在印尼、马来西亚和阿拉伯国家开展业务,并在巴哈马群岛、纽约、伦敦和日内瓦设有分行。成立伊斯兰金融机构的基础是穆斯林世界通行的禁止收取“里巴哈”的戒律,即金融交易一般不得收取利息。伊斯兰银行越来越受到穆斯林国家政府和商人的欢迎。这种银行逐渐增多,已发展成为值得西方商业银行认真对待的竞争对手。
六十年代中,埃及积累了不收利息的银行业务的初步经验;一九七五年,在海湾成立了“迪拜伊斯兰银行”,可是负了债。直到埃及成立最大的“费萨尔伊斯兰银行”才有了突破。
伊斯兰教义认为,一个穆斯林不经过努力就获得资财上的好处是可耻的;利息经济只片面地有利于资本提供者,而企业家却承担着风险,因此不合理;利息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物价,不利于消费者。伊斯兰银行宣传,“分享成果的经济”是替代利息经济的市场经济。为了在禁止收取利息这一规定的情况下在银行和用户之间建立起法律上的关系,主要采用以下三种传统的合同形式:投资合同,竞争合同和利润合同。
投资合同就是在共同负责赢亏的伙伴关系范围内,银行和企业主共同对某个项目投资。银行不是按固定的利率收取利息,而是从企业主的赢利中按事先约定的百分比分红,必要时也共同承担企业主遭受的亏损。竞争合同是把投资和企业管理明确分开,按投资银行和企业经理之间事先确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发生亏损时,企业所投入的劳动力可得到报酬;然而,财政上的损失仅由投资者承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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