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的继承法为经济改革奠定法制基础
【西德《南德意志报》四月十一日文章】题:为保持中国经济改革的势头而奠定有约束力的法制基础(作者卡尔·克伦茨勒)
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日在北京结束了,它今天通过了一项新的继承法。这项法律第一次使“合法获得的”财产,包括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合法化。此外,妇女也有权继承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仍有一些地区只有儿子在父母死亡后有继承权。人民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对这一新的继承法作出了积极的反应。
首先,应当从政治经济改革的背景来看待这个把“合法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列入法典的行动。新的继承法是在改革过程中颁布的众多法律之一,可以用建立信任措施的精神来解释这项法律,只要农村小企业主、独立营生的手工业者、商人和店主(他们之中不少人在过去几年达到小康水平)担心他们死后国家会拿走财产,这就对工作成绩起阻碍作用。
第二,通过这项法律也企图影响海外千百万华人的态度。如果后代对财产没有合法权利,不少海外华人就不愿意把钱寄给他们在中国的亲戚,更不愿意在中国投资。新的继承法考虑到了这一情况。这项法律尤其要刺激人们乐于投资。
观察家们一致认为,中国的现代化过程需要建立民法和刑法。在中国投资的外国公司希望中国建立一种也能为西方所接受的法律制度。从同中国做生意的商人那儿可以听到,在中国,要想办成一件事,最关键的是得有“路子”——也就是说要有关系。
另一个问题所涉及的是众多的法律工作者,在建设法制国家的同时,必须在短时间内培养一大批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著名的社会科学院正在搞法律研究。据社会科学院的一位发言人说,但是,法学在中国仍还受到冷落。在所有的学者中,只有百分之二的人从事法律问题的研究。研究国民经济的人最多,而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力量最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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