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淫秽、色情问题和有关立法(二)
定义淫秽、色情的学科定义在美国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命题。其中最有名的定义之一是社会科学家伯哈德和克鲁豪森在他们的论文《色情与法律》中所作的。
他们认为,色情的主要目的就是引起性欲的反映。他们列举了色情的几个主要特征,包括过分突出人物的生理反映,突出性行为的畸变或被禁止的形式,突出性虐待和消极的顺从,以及性行为和性能力的不真实的表述。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把色情定义为:“脱离另一个恋爱的或可选择的对象存在,就足以引起情欲的文字、行为或叙述。”社会各界的不同美国社会各界对待淫秽、色情的认识和态度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简单地分为承认与反对两方面的意见。
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淫秽、色情这个“社会问题”,或者认为淫秽有其自身的价值,主张听之任之。
但是,大多数美国人和社会阶层对淫秽,色情还是持反对态度的。他们批评报刊过多地描写了刺激性事件,“危害了社会公德”,甚至指责新闻传播界滥用了新闻自由。1969年,哈瑞斯和盖洛普的民意测验都发现,大约80%的人要求对淫秽和色情活动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美国政府一向是反对淫秽,色情活动的。
国会参议院曾断然否决了前述委员会的研究报告。
前总统尼克松也曾发誓,只要他还在白宫,就不会放弃在社会生活中控制和消除色情的努力。制裁淫秽色情的立法及其历史演变
美国用来对付淫秽、色情的最重要手段是法律制裁。这些立法有联邦的、州的,也有城市的、县的、镇的,涉及到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和电影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各个领域。其内容主要是禁止或限制淫秽、色情材料的出版、散布、展览、销售和阅读或观看、收听。对违法者的处罚相当严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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