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辛格专论 普遍司法管辖权的弊端
【美国《外交》双月刊7—8月号文章】题:普遍司法管辖权的弊端(作者
亨利·基辛格)
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旨在使国际政治从属司法程序的趋势。它以极快的速度扩展,且从未得到系统的讨论,原因之一是其鼓吹者动辄摆出吓人的气势。
两种现行策略
普遍司法管辖权原则断言,有些罪行十恶不赦,不容罪犯以主权豁免和国界神圣为由逃避惩处。最近出现了两种追求这一目标的策略。第一种是寻求将国内刑事诉讼程序应用于违反普遍标准的行为——有些普遍标准体现在联合国的公约之内,其做法是授权本国公诉人通过第三国将犯罪者引渡到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第二种是利用国际刑事法庭。
当初签署联合国公约或赫尔辛基最后文件的国家都不大可能想到,一个国家的法官会把这些文件作为要求引渡在其司法权限以外的受控罪犯的基础。起草者几乎肯定地认为,他们提出的只是一般原则,而不是由某个国家的法庭执行的法律。即便是有约束力的规定,起草者也从未想到它们会使一个国家过去与未来的领导人受到与所发生的违规行为不相干的别国法官的起诉。另外,直到前不久,也没有一个人说,按照联合国的各种宣言,一个国家过去与未来的领导人有可能在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或制度方面的限制的情况下受到第三国法官的起诉。
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在1998年英国实际上就在这方面开了先例。当时一名西班牙法官想以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在任期间,智利对在其境内的西班牙人所犯罪行审判皮诺切特,英国应其引渡要求拘押了皮氏。
在普遍司法管辖权的鼓吹者看来,对皮氏的拘押———长达16个多月———标志着一个公正原则从此确立。
但是,任何一个普遍性的制度都应该不仅包含惩罚恶人的程序,还包含约束好人的程序。决不允许将法律原则用作解决政治仇怨的武器。因此,必须回答下列这些问题:起诉应用的是何种法律准则?依据的是何种证据法规?被告有哪些法律保障?起诉将对其它基本对外政策目标和利益产生何种影响?
最重要的问题也许是普遍司法管辖权与新的民主政府为解决它们的历史问题而确定的民族和解进程之间的关系。(上)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