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热将在中国出现
【香港《文汇报》一月三十日文章】题:外资增投香港和中国内地(作者:纽约─北京市友好委员会主席、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恩)
中英关于香港前途的联合声明是在中国加速经济发展、繁荣兴旺和扩大开放政策的时候签署的。这种令人乐观的局势,已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前往中国和香港,并为联合声明的执行创造了一个有利的、信心十足的环境。一九八四年,合营企业在中国大量增加。可以预期,中国与外国将有更大规模的经济合作,香港将经历另一个繁荣和安定的时期。
美国、欧洲和日本商家,在香港开设的新公司如雨后春笋,他们都是要参与中国及东南亚的发展。
中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正与一九七九年以来中国建立的令人满意的外国投资法律环境配合起来。虽然,中国国内立法需要四至五年才能够完备,但在过去六年来已完成了很多立法,使中国建立了外国投资的法制基础。
虽然中国在洽谈和执行“合作生产”合同中已取得经验,但中国政府仍未颁布有关合作企业法。中国很多官员和外国人士,对这种投资的性质仍然不清楚。例如,在某种情况下,缔约双方利用这种方式建立一种新的法人实体。但这种实体是否具有有限责任,或这种实体与我们所说的合伙公司类似?合同规定有限责任,投资者是否经过有关政府机构批准之后可依赖这种合作实体?未来新立法对此有何影响?倘若合作企业构成一个负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这跟合资企业又有什么不同?对这些问题未得到权威的答案之前,投资者往往发现合作企业是一个尚未定型、不稳定,无法对中国作出长期承诺的结构。已签订合同的一些合作企业,由于难以捉摸,即使以中国的标准来说,也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才达成协议,既费时又费力。
相反,过去一年来,相对被忽视的合资企业,看来更具吸引力。一九八三年九月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最近有关税务、外汇、劳动、专利、商标等法律的颁布,大大填补了有关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架构。而且,最近参与合营企业合同谈判的公司发现,中国很多官员对合资企业的令人欢迎的新态度。现有的基本法律以及有关谈判经验的累积,使得双方对合资企业加强了信心。反过来,又加速了洽谈过程。不过,在合资企业的谈判中,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
上面所提到在中国的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合资企业三种长远投资的基本形式,说明法律环境改变的两种结果:(一)最近合资企业有所改进;(二)只要正在制订中的有关法律颁布,预料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情况也将随之改善。不久将公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需要时间完成的民法等实施,以及即将公布的专利法细则,都将为法律环境添砖添瓦。
在评价法律环境时,我们不应忽略国际协议的贡献。中国与美国及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也可解决许多投资问题。现在,中国已加入《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对外国投资也有很大的促进。
总之,今日中国的法律环境已大为改善,对促进外国投资起到很大作用。
今后,肯定会更加有法可依,一个外国投资热潮将在中国出现,这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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