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修改家庭法
【保加利亚《工人事业报》文章】(作者:保司法部长斯·达斯卡洛娃)
现阶段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更加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样的经济基础正在为提高人民的福利,为发展人们的精神文明创造条件。在执行现行家庭法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全面和有毛病的地方。社会学方面的调查也证明应该对处理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作某些必要的修改。
新的家庭法草案在某些重要方面标志着以法律形式规定家庭关系的新阶段。特别是第一次强调,家庭法的宗旨是保障人的多方面发展和对家庭与社会的责任感。
新的家庭法草案体现了对建立牢固的家庭和减少离婚现象的重视。新家庭法草案规定,男女双方在向乡政府或村政府申请结婚的三十天之后才能正式结为夫妻,同时,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自结婚之日起四年之后才允许离婚。如果离婚原因在于一方的过错,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婚,则也不许离婚,有重要情况不能不离婚者除外。
根据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规定孙子和孙女有义务帮助自己的祖父母,并给祖父母以可以同未成年的孙子孙女建立个人关系的权力。如果有人妨碍行使这种权力,要由法律加以保护。当自己的孙子或孙女是私生子女,或者他们的父母双双去世,或者他们的父母有一方去世而另一方又长期不关心孩子或以有害于孩子成长的方式教养孩子时,祖父祖母有权收养这样的孙子或孙女,以使这样的第三代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得到正常的成长。
(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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