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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报文章:方励之的做法应属诽谤行为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8-10-2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港报文章:方励之的做法应属诽谤行为 【香港《明报》10月19日文章】题:方励之的做法应属诽谤行为(作者袁卓文) 方励之“诽谤中国主要领导人”一事,在本港着实喧'...

港报文章:方励之的做法应属诽谤行为


【香港《明报》10月19日文章】题:方励之的做法应属诽谤行为(作者袁卓文)
方励之“诽谤中国主要领导人”一事,在本港着实喧嚷了一阵。方励之的做法是否属于诽谤行为?方励之本人在说过那些话之后态度有何变化?这些变化意味着什么?虽然事情已大致过去,试析一下应是不无意义的。“海外存款”的特殊意义
诽谤者,无中生有,公然毁人名誉之谓也。方励之公开称“中国主要领导人有海外存款”之举,无疑已具备了诽谤的主要特质。先看看方励之是如何无中生有的。迄今为止,方励之对“中国主要领导人有海外存款”讲法,仍然找不出任何有说服力的真凭实据作为支持,此不是无中生有又是什么?自然,如果说方励之这番话完全无中生有,似乎又绝对了一点,毕竟他道出来源是北大学生的大字报。事实真相是否如此,暂且不谈。但大字报这东西可以作准吗?
其次,“毁人名誉”也是十分明显的。在中国,一般人都明白,所谓“中国主要领导人有海外存款”是有十分明确的特殊含义的,可以说,所谓“中国主要领导人有海外存款”,实际上就是中国主要领导人有贪污、受贿行为之同义语。方励之在答复记者时称,自己并非指中国主要领导人“有非法收入”,言下之意是说“中国主要领导人有海外存款”算不得诽谤。这简直是在侮辱人们的智慧。
笔者曾批评方励之此举“太不讲法制了”,这是并不过分的。
“中国主要领导人”也是公民,他们的个人名誉,也应当像任何一位普通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不应无端受到诽谤。方励之将个人不同政见与对中国主要领导人的诽谤言论混为一谈,不负责任地放言高论,足以表明他漠视言论自由的合法尺度到了何等程度。大字报不能作准关于方励之称北大学生大字报是其消息来源,也颇值得疑问。一是事实上有无这样的大字报,据说经调查证实,北大根本找不到载有此项内容的大字报。如果此事属实,证明方励之说了谎话,他就是完完全全的“无中生有”;二是即使真有这样的“大字报”,将其引为事实依据是否合乎法治精神?“大字报”是什么东西?但凡亲身经历过十年的“文革”浩劫的人都十分清楚。曾身历其境的方励之,却仍将“大字报”奉为至宝,并引用其中毫无根据的话来诽谤他人,并公开传播,岂非咄咄怪事?
值得注意的是,方励之最近在答复记者时又称,有海外存款“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似乎改了口风。无他,意在将此事淡化也。这样做,恰恰表明了他自己为此感到心虚。所谓“中国主要领导人有海外存款”是何意思,方励之自是十分清楚的。如果真如他所轻描淡写的“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又何必特地将其挑出来作宣传呢?为何方励之不讲其他任何人,唯独对“中国主要领导人”“情有独钟”呢?无论如何,方励之的这个辩解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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