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迷邪教》一书节选
《痴迷邪教》一书节选   连载 希文 译
*第290条(团体犯罪);
*第305条(破坏公共财产和社会安全罪);
*第311条(侵犯劳工权利罪);
*第392条和395条(伪造文件罪);
*第515条(非法结社罪);
*第522条(“通过强迫、恐吓、暴力或其他强制性非法手段,胁迫他人信奉或参加迷信活动或仪式,或胁迫他人进行信奉或不信奉的某宗教的活动,或强迫他人改变信仰者”);
*第563条(非法持有武器罪)。
十八、关于邪教非法争取信徒
邪教扩大的一个关键是不遗余力地争取信徒。当然,其他团体这种争取成员的努力是值得赞扬的,但利用强制、欺骗等非法手段这样做,就应推出去示众了。
在刚刚列出的一些刑法条款中,我们所指出的第522条就完全适用于从法律上考虑邪教在拉信徒过程中的胡作非为。
已经摆脱邪教的人,永远不要放弃揭发邪教可能的报复行为的责任者,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揭发和公开对抗,恰恰是能够对受到威胁的受害者加强保护的最好措施。如果邪教的首领们面对的是比他们更有决心搏斗的人,他们往往就害怕了。
向负责劳工、健康和财政监督或保护儿童方面的官方机构据理揭发,同样是一种在法律范围内与邪教作斗争的有效方式。
无论如何,为了能在法律上与某一邪教进行斗争,一种最好的选择是:建立受害者的团体,并以一种共同的理由和在同一个方向上提出所有的个人诉讼。以民事诉讼开始刑事诉讼的过程。这是一种非常可取的方法。因为,这会成倍增加诉讼材料,在被告方、舆论和司法部门面前扩大原告的力量,并可极大地减少开支和每位受害者的辛劳。如果能够很好地协调这一策略,任何“教派”,无论它有多么强大,都不会有好结果。(二十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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