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查弊专署
【本报伦敦9月30日电】综述:查弊专署——英国调查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机构(记者
符泉生)
英国于1967年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引进一种专门调查政府官员舞弊的“查弊专员”制度,通过立法设立了一名“议会调查政府舞弊专员”,其机构便称“议会调查政府舞弊专署”。
目前,英国设立了三类“查弊专员”。议会查弊专员,专门调查中央政府各部及某些公共团体的舞弊行为。地方查弊专员设立于1974和1975年。还有国民卫生保健查弊专员。查弊专署的一般工作程序按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查弊专署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对外关系方面的问题之外,可对政府50多个部门和50来个公共团体行使调查权力。
一个遭到政府部门或有关公共机构不公待遇的个人或团体首先向其选区的议员提出书面申诉。议员为保护本选区选民利益,认为有必要“伸张正义”,便委托查弊专署调查。专署工作人员便着手对当事者进行询问,查阅各种材料,必要时查弊专员可找除内阁大臣以外的各部大臣进行质询。调查一经结束,查弊专员便作出结论,提出“纠偏”意见,通知有舞弊行为的部门,并上报委托调查的议员。意见如果没被接受,议会将就此进一步采取行动,甚至责成议会内有关的委员会过问此事。查弊专员制的特点一、是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查弊专员虽由首相提名,但得经议会各党磋商同意之后才能向女王建议。一经女王任命,查弊专员便只对议会负责,而独立于政府之外,甚至连他的薪俸和退休金也都不属政府开支范围,而由“统一基金”支付。他的免职,得由议会上下两院一致动议才能成立。政府无权罢免他的职务。
二、是拥有充分调查事态的权力。按议会立法规定,申诉一经立案,调查开始,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上至大臣,下至公务人员,都得随传随到。所有文件、档案和资料(内阁文件除外)都得随要随送。查弊专员没有法官那样的裁决权。但一旦他对调查作出结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正“建议”,该部门最好老实接受。
三、是议会增强了对政府的制约力。英国议会说到底,无非是两件事。一是就某项议案能否成为法规进行辩论和表决。二是监督政府各部执行法规的情况。查弊专署的工作实际上是对议员监督政府行为的具体实施。
英国自1967年设立议会查弊专员起到1986年底,其查弊专署共受理了16309起申诉,其中4987起属于其职权范围,全部作了充分调查。有2319起被认为查有实据,有关部门因而被“建议”作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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