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允许部分职工业余兼职
【苏联《真理报》报道】应《真理报》记者的要求,苏联国家劳动和工资委员会的专家、司法局长沃尔科夫和工资局副局长肖明就职工兼职问题回答了读者的问题。
问:(伊尔库茨克市普拉纽克的来信)我在邮电企业工作了三十多年,具有管理仪器设备的经验。
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常完成一些排除故障的工作。能否使这种份外工作合法化?
答:苏联部长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兼职的手续与条件的决定》,允许工作人员(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和其他人员),在他所属职别范围内兼职。
问:(杜尚别市霍贾耶夫的来信)“我是科研所试验工段的工程师,由于缺少专家还代理技术员的工作。人们表扬我,却拒绝办理兼职的正式手续。他们的解释是,似乎关于兼职的决定并不适用于科学研究单位。”
答:这不完全对。决议不适用于科研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专家和职员,但却适用于在试验生产单位,试验车间、试验工场和试验工段,以及地质、勘察、普查探测考察队和在上述单位的试验设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家。霍贾耶夫同志是试验工段的工程师,上述决定对他是适用的。
问:有些来信提出了有关兼职补加工资的数额问题。
答:补加工资的最高数额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职别。生产部门的工人、低级服务人员的补加工资,可达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以及非生产性部门的工人和低级服务人员的补加工资,则可达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农业工人的补加工资可达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则可达百分之五十。
问:(科斯特罗马市罗曼诺夫来信)“可以去哪些企业兼职?”
答:苏联部长会议研究了关于吸收工作人员到生活服务企业从事兼职工作的问题。企业、机关和组织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员(不管他们本职工作工资的高低),都可以在直接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企业兼职工作。这指的是修理家用器具和交通工具的各种工场、成衣店、鞋店、洗染企业、洗衣房、照像馆、服务社、打字社、租赁点及其他生活服务组织。根据居民的个人预约进行住房修建的修建组织也属于这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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