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修改外汇法实行企业外汇留成
据南《经济政策》周刊报道,为加强外汇资金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为提高国家的对外清偿能力,最近南斯拉夫联邦议会对原有的外汇法进行了修改。新外汇法规定,南斯拉夫货币第纳尔是国内唯一的支付手段,外汇只能作为国际支付手段使用,禁止在国内市场上进行外汇自由交易。
根据这项新外汇法的规定,凡直接创造外汇收入的劳动组织首先应按照规定履行它对联邦机构、人民银行、各共和国所承担的义务,拨出按标准规定的一定数量的款项上交联邦和共和国,以保证国家的对外支付能力和清偿外债的能力,同时并应上交部分外汇,用于国家进口能源、急需日用消费品等,以满足国内市场对短缺商品的紧急需要。
劳动组织上交国家部分外汇后,所余外汇收入可根据规定做外汇留成,以满足该劳动组织以及与之合作的单位本身“为社会所承认的”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劳动组织留成部分将用于偿还该劳动组织的外债、进口生产所需原料和加工材料、必要的设备和零备件及保证进行再生产的其他外汇支付。为鼓励出口,该法还规定,如企业的外汇收入超过计划规定的平均出口额,外汇留成可相应增加或将上交国家后剩余部分全部留成。
企业留成后的结余部分应按照规定在两天内卖给指定银行,银行必须在五天内将收购的外汇投入南斯拉夫统一的外汇市场。没有外汇收入的劳动组织可根据南斯拉夫利益共同体和南斯拉夫经济联合会规定的统一标准购买所需外汇,以满足其特别必要的生产开支。但这些劳动组织必须参加南斯拉夫范围内的一个经济联合组织或生产联合体,而其使用外汇的数量将根据国家整个外汇收入情况、过去两年中进出口平衡情况和今后一年内规定的进出口增长情况而定。
过去,南斯拉夫企业的外汇收入一直归企业所有。企业可以将外汇存入银行,也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目前南通过的这项新外汇法,将有利于加强国家的对外清偿能力和人民银行的外汇储备,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促进外汇资金的周转,并保证出口单位进口必要的原材料,提高出口单位的积极性。同时也将有助于有力地制止外汇的黑市交易,清除过去外汇管理方面放任自流的混乱现象。(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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