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一些国家放宽对私人外汇存款的规定
【南通社贝尔格莱德一月十六日电】东欧国家最近放宽了关于公民个人拥有外汇帐户的法规。以鼓励人们多存外汇。
匈牙利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是最宽大的。侨居国外的匈牙利人以及那些把出差补助费节省下来的人,都可以开立外汇帐户。只有侨居国外的匈牙利人可以得到百分之十的利息。
波兰在一九八二年十月大大放宽了外汇规定。在一九八二年十月以后开立帐户的公民可以自由支配他们的存款,并可拿到利息,利息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一不等。
在一九八二年十月之前开立的帐户要受到一些限制。波兰人去国外旅行十天以内的,准予提取四百美元,旅行期超过一个月的,准予提取一千美元。但是,储蓄的外汇(大约六亿美元)大部分是一九八二年十月之前开立的帐户。
国家鼓励用外汇从国外购买设备和原料。
罗马尼亚银行不向在国外就业的罗马尼亚人储蓄的外汇或者从国外亲属那里获得的遗产而存入银行的外汇支付利息。
捷克斯洛伐克和苏联的公民则无权拥有外汇帐户。如果他们因去国外出差或工作而有一些节省下来的钱,则他们可以得到去专门为外国人开设的商店买东西的购货证。这种商店出售高质量的商品和供应紧俏商品。
在其他所有东欧国家有外汇帐户的人也都可以到专为外国人开设的商店去购买物品。
苏联还有一条规定:由主管国家机构逐个确定某个苏联公民在把全部外汇存放银行之后可以得到多少外汇供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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