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政府管理企业的措施(之三)
匈牙利在产品流通领域实行贸易制后,企业可在市场上自由购买和出售自行生产的产品。居民也可在市场上自由选购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然而,鉴于企业拥有生产某种产品的决定权,他们往往多生产有利可图的产品,这就造成某些产品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的反常现象。为使市场上的商品供求关系尽量协调,政府采取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
对居民生活有直接关系的产品,(如肉类)政府进行统一调配。国家统一规定肉类的消费量和出口量,并把指标下达到生产和供应肉类的大企业。
对一些供求不平衡的产品,国家规定流通限额。一是规定生产企业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的数量。二是规定内贸中用于居民消费产品的限额。三是规定进出口限额。
对于某些大宗产品的购销,国家规定大企业之间建立直接供货关系。至于供货品种、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政策自行协商解决。
对国防产品和向经互会国家出口的产品,国家强制某些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数量与购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产品。
但是,国家对流通中产品供求的平衡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加以调节的。
国家采用的首先是价格手段,其运用范围很广泛。例如,当消费基金出现超计划增长时,国家就通过提高消费品的消费者价格(即市场价格)来加以平衡;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国家通过提高或降低官价的办法来影响生产和消费,确保供求平衡;对于供应充足甚至供过于求的产品,国家通过市场价格的自由涨落来建立供求平衡。
税收政策也是国家协调产品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设立各种必要的税种和不同税率来鼓励或限制投资和消费,鼓励或限制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需求以及进出口,以保证市场上的商品供求平衡。
国家还运用信贷手段来调节流通供求矛盾,通过增加或减少贷款,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来鼓励或限制投资和消费,鼓励或限制产品的供应和需求。
匈牙利对流通企业的领导和对市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的。物资价格局要负责进行总的市场监督。(陈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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