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政府管理企业的措施(之二)
匈牙利经济体制改革体现在工资制度上的特点是:把中央必要的控制同企业的自主权结合起来;把劳动者工资的变化同其生产成绩结合起来。但改革初期,有些企业借国家以税代利政策尚未完善之际,扩大分红基金的留成,滥发工资和奖金,给国家造成一定困难,也引起左邻右舍企业的不满。为制止上述不良倾向的发展,近几年,匈牙利政府采取了如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按照不同企业和单位确定年工资增长的不同幅度。为恢复国民经济的平衡,政府于一九八三年规定:以后全国年工资增长总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同时国家又把企业划分三种类型并规定他们年工资增长的幅度:国家机关、教育、卫生和司法等国民经济预算拨款单位年工资增长幅度只能控制在百分之三点五之内;石油、冶金、交通、科研、电力、采矿以及邮政等非竞争性企业,年工资增长幅度控制在百分之二点二到二点七;机械、化工、轻工、商业、外贸等竞争性企业年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二、调节和缩小各企业间工资的差距。为使全国各行业工人的工资相差不致过于悬殊,一九七六年起,国家公布了一个“全国各行业工资图表”,图中把劳动环境分为四类(正常劳动条件;高温、温度大的劳动条件;要求体力消耗过大的劳动条件;巨大的劳动强度及特别不利的劳动环境),把技术水平分为六类(辅助性劳动;经过三到六个月的培训;经过半年以上的培训;一般技术工人;有多门技术的工人和具有特级技术的工人)。全国工人工资实际分二十四级,每级又分最低额和最高额,两者之间平均相差百分之三十。企业领导人的工资一般为平均工资的二到三倍。企业里脑、体劳动者工资差别很小,大学毕业的技术人员工资相当于工厂二级工的工资,工作十到十五年后,才相当于一个四级工的工资。
三、严格规定工资增长部分的发放制度。企业每年年底要制订下年的工资增长计划,工资增长幅度的依据是翌年企业的计划利润率。政府明确规定,当年工资增长额不能从年初开始就发放,必须到年底利润率计划实现时才能补发。如果企业年初就增发工资,而年底又不能完成利润率,企业不但要按规定补交工资累进税,而且要对企业领导人进行惩罚。
四、用累进税控制企业工资和奖金。政府规定,凡企业增加年工资的幅度超过政府规定的限额,企业就得向政府缴纳高额的累进税。企业发工资、奖金越多,税率也越高,一般是百分之二百,最高可达百分之八百。这就是说,企业要多向工人发一元工资和奖金,就得交纳国家财政二元到八元。
五、逐步减少企业的留成。实行以税代利政策后,企业的利润以税收的形式部分上交国家,部分留企业自用。企业利润留成部分又分为用于发展生产的发展基金和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和发放奖金的分红基金。为防止企业滥发工资和奖金。政府多年来不断减少企业的留成部分。一九七六年前,企业交给政府财政收入的普通利润税只占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六,一九七八年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一九八○年又增加到百分之四十五。这样,一九七六年前企业留成部分约占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五,而目前已降低到百分之三十左右。
六、奖金的发放非“人人有分”。企业职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各种附加工资、补贴、奖金和年终分红。这些工资的“浮动部分”不是平均分配。对企业生产贡献大的,在厂年限长的,在生产中表现好的职工可以多得。而表现不好受到纪律处分的、经常无故旷工或迟到的职工则少得或根本得不到。(陈学燕)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