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英国的内阁
美国内阁美国宪法讲到总统的权力时说:“他可以要求各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关系到他们各自职责的问题写出书面意见……”一七八九年,国会建立了四个部——国务院、陆军部、财政部和司法部。华盛顿总统经常同这几个部的部长商量问题。他们第一次有记载的会议是在一七九一年,参加者有三位部长和副总统。后来司法部长和海军部长也参加了这类会议。
到十九世纪初,内阁一般被认为是有现有行政部门的部长组成。但是直到一九○七年,联邦法令才第一次用内阁这个词。有些总统不召开内阁会议。例如,安德鲁·杰克逊有一批亲信,称为“厨房内阁”。
内阁成员由总统决定。今天,一般人把十三个行政部门的部长称为“内阁”。这些负责人是: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教育部长、能源部长、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内政部长、劳工部长、国务卿、运输部长、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
不少总统还请政府行政部门的其他官员定期参加内阁会议。总统在白宫内阁室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每周一次。
作为各部部长,内阁成员是联邦政府的合法官员。总统在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他们,也可以随时解除他们的职务。作为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每个内阁阁员的薪金为六万九千六百三十美元。内阁的决策作用因总统而异。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这种作用减小了。在那些年里,总统办公室和白宫的人数及作用都增加了。总统在决定重大的对外对内政策问题时,越来越多地依靠人数较少的顾问班子。英国内阁通常大约由二十名大臣组成,首相是内阁主席。象外交和联邦事务部以及内政部这些比较重要的部,大臣几乎每届内阁都参加。但是没有规定哪些大臣必须是内阁阁员。
政府根据大臣负责制的原则工作。各部大臣个人对议会负责自己领导的部门。所有大臣集体对政府的政策和行动负责。各大臣都要公开支持内阁采取的政策。(摘自美国《世界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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