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扶植研究开发型企业的措施
【日本《日刊工业新闻》十月七日报道】通产省有一项方针,即在一九八四年度的新政策中,将第一次采取扶植研究开发型企业的措施。通产省在同大藏省进行交涉之前,公布了这项方针的内容。通产省在“八十年代通商产业政策设想”中认为,要实现产业结构的创造性知识集约化,积极扶植研究开发型企业是不可缺少的,它将努力为此而争取预算,并打算在一九八五年度制定关于扶植研究开发型企业的法律,以加强振兴措施。
四项有力的措施之一是把研究开发型企业集中起来。研究开发型企业在初期阶段尚未打好基础时,将向它们提供建筑物和研究用的设备,以便把它们“扶育成人”。具体办法是由都道府县和市等地方政府把研究开发型企业集中在一起,国家以给予补助的形式提供共同使用的设备,以利它们进行研究开发。
补助对象有两个,其一是集合七个以上的研究开发型企业;其二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些共同使用的设备,参加的企业可按期轮换。提供的设备是,在微电子技术领域里有电子计算机机身和存储器等研究软件的辅助系统、逻辑分析器、阻抗分析器等;在生物工程领域里,有细胞自动冻结器、微生物培养槽等;在新材料领域里,有电子显微镜和核磁谐振装置等。这些设备购买费的二分之一由国家负担(补助)。
措施之二是把研究开发型企业组织起来。其目的是把具有创业精神的不同行业的中小型企业组织起来(实现合作化),把它们各自具有的专门技术和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出更大的效果,以制造新产品,开拓新的领域。通产省将在财政上支持制定建立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不同行业合作公司的规划和实现这一规划的活动。国家补助二分之一,其余由都道府县负担。措施之三是在现有的补助费制度中增设给研究开发型企业补助的条款。这一补助费制度就是“改善技术补助费制度”(它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技术而设立的)。补助比例是二分之一,同过去对一般技术的补助一样。不过,这笔补助费可以灵活运用:一、为进行研究开发而支付的劳务费也是补助对象;二、过去的补助是一年一次,而对研究开发型企业则一年可补助多次,以适应这些企业筹措资金的紧急性和研究开发周期短等情况。
措施之四是建立“发展尖端技术贷款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实现已经研究出来的技术的商业化,这一新的制度以全部尖端技术为对象,但对研究开发型企业则采取特殊措施,即提供低利息贷款,年利息为百分之七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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