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之争
【法国《新观察家》周刊文章】题:关于监狱
原文提要  刑罚国家时代正在结束,在对待犯人方面,人们正在用其它处罚办法代替关押办法
一个名叫K的犯人很喜欢那个面包店女老板。她总是像以前那样微笑着递给他面包。一个犯人有权自己去买面包,只要不走得太远就行。限制犯人行动的技术已经研究出来了:如果他的活动范围超过方圆50米,他就会被认为是在越狱,看守哨所就会响起警报声。K不愿违犯规定,因为他觉得,自己既然挪用了那么多款子,就应当被剥夺自由几个月。
在历史上,人们曾对犯人采取过各种惩罚方式:强迫服苦役、处柱刑示众、私刑处死、公开处决……后来,启蒙时代的继承者们欲使惩罚方式变得“文明”一些,于是想到让司法当局对犯人处以剥夺自由。所以,监狱的出现也是一种“进步”。
20世纪末,一些法国人产生了一种不那么得人心的想法:废除死刑。监狱这种惩罚犯人的方式也成了问题,因为它剥夺了犯人的基本权利(如走动和同家人生活的权利),容易造成与社会隔绝的局面。
主张减少监狱的人中有哲学家、历史学家、法官和律师,甚至还有监狱长。他们认为,把犯人关入监狱这种惩罚方式存在一些弱点。在许多情况下,监狱并不能起到人们所希望的惩罚犯人、威慑犯罪和促使犯人改邪归正的作用。在法国,人们对1983年入狱的1000名犯人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这些犯人中有59%出狱后又卷入新的案件。所以,设立监狱并不是最有效的方式。但另一些人则反对这种观点说,相反,犯人重新犯罪乃是宽容政策的结果。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将更多的罪犯关进监狱,而且关押的时间要更长。美国就是这样做的。据一位社会学家说,美国已由福利国家进入刑罚国家。美国1975年的在押犯人有38万名,现在已有近200万名。但美国社会并没有因此而变得更安宁。
我们为什么不反其道而行之、不仅要关押犯人而且要考虑预防犯罪问题和惩罚措施的有效性问题呢?在解决犯罪问题方面,预防原则是可行的。人们要求司法部门做什么?当然是要求它制裁犯罪。但制裁必须是有效的。国际监狱问题观察所的帕特里克·马雷说:“唯一有用的监狱应当是空监狱。这个监狱应当像是吓唬小孩的妖怪。这是核威慑的原则。只有在不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下,核威慑原则才能起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很快就实行空监狱办法,但减少在押犯人的人数是可以的。
只有在对社会有用的情况下,剥夺自由才是应当的。对小偷、无合法证件的外国人、性病患者和吸毒者之类的人以及糟蹋社会财产者,采取剥夺自由权的惩罚办法有什么用?剥夺这些人的自由权,这是最佳办法吗?
显然,一切都要取决于犯罪行动的严重性和罪犯具有的危险性。趋势表明,法官都有一个共同的想法,可以用其它的办法惩罚侵犯财产者,不必把他们投入监狱。就像吊销驾驶执照一样,强迫有关的人从事公益劳动(即强迫他们无偿地为集体工作)现在也是一种常见的处罚办法。从防止重新犯罪的角度看,这种处罚办法比坐牢更有效,而且付出的代价也比较小。审判和处罚不一定就意味着要关押。赔偿损失的办法有时是比较合适和比较负责任的。例如,我们可以强迫烧毁汽车者赔偿损失,强迫酒后驾车者参加交通事故后的救护工作,迫使血液传染事故责任者照顾艾滋病患者若干年……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