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养老制度的演变
【法新社巴黎3月21日电】题:法国退休制度的演变
1945年  建立了涵盖医疗、家庭和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退休制度是所有人必须遵守的。这项制度是按分摊的原则运作的,也就是说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出自有工作的人支付的退休保险金。退休年龄定在65岁。
1947年  建立了企业管理干部退休金管理机构协会,以增加退休规定中被认为尚不充足的那部分补助。后来又为非干部作了增加补助的规定,二者在1961年合并成为补助退休金制度协会。
1972年  补助退休金制度成为所有人必须遵守的制度。
1974年  鉴于人口结构的不平衡,于是在各类基本的退休规定之间建立了救济制度。
1982年  将退休的法定年龄从65岁降到了60岁。这项措施从1983年4月1日起生效。
1991年  总理米歇尔·罗卡尔要求撰写的退休问题白皮书送交政府后,全国开展了一场大讨论。这份报告主要谈的是退休保险金支付期限延长的问题,并考虑建立准备金和养恤金基金问题。
1993年  总理巴拉迪尔将私营企业员工、农业劳动者、手工业者和商人到时领取全额退休金所应支付的退休保险金的期限从37年半延长到了40年。
1995年  阿兰·朱佩政府提出要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并延长退休这一专项制度中规定的支付退休保险金的期限。
1997年  议会表决通过了托马斯法,制定了一些非强制性的退休储蓄计划,为私营部门的员工建立养恤金基金。
1998年  若斯潘要求计划委员会委员让—米歇尔·夏尔潘起草一份经过协商的关于退休人员前途的报告。
1999年  为退休者建立一项起始数额为20亿法郎的储备基金,而后这笔基金将增加到150亿法郎,政府根据2000年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的法律将要把这笔基金的数额增加到200亿法郎。4月份,让—米歇尔·夏尔潘提交了他的报告,在报告中,他主张把所有退休规定中支付退休保险金的期限延长至42年半。10月份,经济学家多米尼克·塔代提交了一份关于逐步实行自愿提前退休和逐步实行自愿退休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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