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再婚家庭面面观
当保罗·哈尔彭和盖尔·哈尔彭决定离婚时,保罗原以为自己至少应与1岁大的女儿劳里继续保持某种联系。尽管他不是孩子的生父,他感觉自己是一位很投入的“心理父亲”:在盖尔生产过程中,他一直为她提供指导并且亲自剪断了脐带。孩子出生证上有他的名字,这是他们夫妇准备共同抚养孩子的证明。自劳里出生后,他一直待在家里照顾孩子。劳里甚至真的叫过他“爸爸”。
毫无关系。但是,当保罗·哈尔彭请求探视权时,加利福尼亚的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这已成为一个常被引用的重要案例。因为保罗在这场婚姻中是一位继父,这场婚姻的结束使他在法庭看来就是一个“非父亲”。
法官以简短的评论打发了保罗并驳回他的请求:“他与这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或任何其他关系。因为哈尔彭先生目前因这个孩子陷入的感情危机使有关各方——包括哈尔彭先生在内——在今后的岁月中承受冲突、纷争和破裂的烦扰:这一点我无法接受。”
哈尔彭案件发生在近20年前,却始终是法律界对再婚家长和再婚家庭显然缺乏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性法律的标志。可悲的是,如今,再婚家长的法律身份仍然很成问题,就像哈尔彭时代一样。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所需的不是批评再婚家庭,而是为再婚家庭制定一些政策,为其提供支持,并减少可能存在的危险。
改变再婚家长的法律身份可能是一种办法。目前,再婚家长在大多数州都没有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即使他们为继子女承担了责任(比如在感情上和经济上为继子女提供支持),他们也没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婚姻破裂,再婚家长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监护或探视。同样,继子女也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比如保险受益权或在父母离异后获得经济资助或继承权等。现存的家庭法律已在不同地区受到了多种质疑,但其产生的法律裁定却前后不一,缺乏连贯性。
许多家庭专家主张进行立法,对再婚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也许可效仿英国1989年颁布的《儿童保护法》。这一法律规定,结婚满两年以上的继父或继母可以向法院要求“居留权”,这使继父母获得了亲生父母的许多权利和义务。这些家庭中的儿童与三个成人有法律关系:亲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这条法律背后的理论是:提高继父母的法律身份将使他或她的角色合法化(包括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正是要求权利和义务这一过程将使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联系得到增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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