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留台大陆配偶在台工作条例
【中央社台北一月四日电】行政院今天召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修正案审查会,通过大陆配偶已依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受雇在台工作。
不过,由于两岸经济水准仍有差距,为避免因相关政策的调整,变相成为两岸通婚的诱因,衍生大量人口移入及假结婚真打工等问题,许可及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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