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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3-05-10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劫持飞机是犯罪行为,受到国际上的一致反对和谴责。六十年代以来,国际上不断发生劫持、爆破、袭击民航飞机、民航设施和'...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劫持飞机是犯罪行为,受到国际上的一致反对和谴责。六十年代以来,国际上不断发生劫持、爆破、袭击民航飞机、民航设施和在民航飞机上抢劫旅客财物等案件,引起了国际上的严重关切。为了制止这类活动的蔓延,国际上相继通过了三项公约。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国际民航组织在一九七○年和一九七二年通过决议,号召各国制止这类行为。
一、《东京公约》。它是国际民航组织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在东京召开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的。它的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到一九八○年,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二、《海牙公约》。这是一九七○年国际民航组织专门为处理非法劫持飞机问题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时签订的公约。到一九八○年时,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公约。
三、《蒙特利尔公约》。这是一项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这个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一九七一年九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到一九八○年时,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
我国民航已分别于一九七八年和一九八○年申请加入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南朝鲜也是上述三个公约的参加者。
上述三个公约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劫持飞机是国际公认的犯罪行为。
《海牙公约》的前言指出:“非法劫持或控制飞行中航空器的行为危及人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或(乙)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从犯,即是犯了罪行。”
二、这些公约规定,发生劫持飞机事件以后,被劫持飞机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将全体旅客、机组人员连同飞机交还飞机的登记国。
《东京公约》第四章第十一条中规定:“航空器降落地的任何缔约国应允许旅客和机组成员尽速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的占有人。”
《海牙公约》第九条中也规定:“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尽快地继续其旅行给予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占有人。”
三、劫持飞机者应受到严厉惩罚。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犯罪给予严厉惩罚。”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罪犯“应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予以判决。”
四、对移交劫机罪犯的有关规定。
《海牙公约》规定:“犯罪应被认为是包括在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的犯罪。”“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可引渡,则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犯罪是他们之间可引渡的犯罪。”
《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罪犯或嫌疑犯所在缔约国如认为情况需要应立即对该人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保证该人仍在境内。”(徐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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