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和通过的,是“一国两制
”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在特区内,基本法具有最高权威,特区一
切本地法律都以基本法作为最高原则。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权均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特区基本
法起草委员会。同年9月5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起草委员会成员名单。同年1
0月25日至26日,起草委员会在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委托在澳门的
起草委员筹组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协助起草工作。1989
年5月28日,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在澳门成立。
在4年多的紧张工作中,起草委员会召开了9次全体会议,16次主任委员
会议,60次专题小组会议,并通过咨询委员会先后在澳门进行了三次全面、公
开的咨询活动。1993年1月14日至16日,起草委员会举行的第九次全体
会议修订和逐条通过了基本法草案。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人大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结束。
澳门基本法在序言之后分9章145条,另外还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官的产生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在澳门特别行政
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三个附件,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
澳门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范力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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