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的价格改革
一九八二年年初,波当局在实施战时状态的条件下着手对价格进行全面改革。这次改革的规模在波兰战后历史上是空前的。一九七○年、一九七六年和一九八○年波都曾宣布过要调整价格,但因引起工人大罢工而被迫撤销。改革的两项措施
一、提高价格。波兰政府八二年一月首先提高了基本原材料的价格,使之接近国际市场价格,涨价的幅度较大,如金属、造纸和木材加工工业的原材料平均涨价百分之一百五十至一百七十。同年二月又提高了工业品、基本食品、煤和天然气的零售价格,提价幅度一般是二至三倍。
随着这次商品零售价格的上涨,波当局决定对职工及其家属给予补贴,办法是:提高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增加退休金和抚恤金;增加家庭补助和助学金,提高储蓄利率。对手工业者和私人作坊减少税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
二、实行新的价格制度。按商品品种和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把物价分为四种,即官价、调节价格、合同价格和自由价格。(一)官价由部长会议或国家价格事务局统一确定:第一类是对维护居民生活费用和身体健康有根本意义的消费品;第二类是对居民生活费用有根本意义的工业品,如煤炭、石油、钢材和木材等;第三类是由国家收购的基本农产品,如谷物、牲畜等;第四类是烟酒和邮电费用等。(二)调节价格由生产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产品的成本、利润、周转税和商业加价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产品的利润限额由国家规定。这一类中包括高级消费品、家庭装饰用品、体育、旅游和休假用品等。(三)合同价格与自由价格,除上述两种价格以外的产品和劳务,其价格均由生产者自定。产销间有明文合同的价格为合同价格,无合同规定的为自由价格。
按国家规定,官价商品占市场商品的百分之三十五,调节价格商品占百分之十五,合同价格与自由价格商品占百分之五十。
实行价格改革近一年来已取得一些成果。据波官方材料,不少国营企业从销售产品中取得了高额积累,扭转了长期亏损的局面。
一九八二年上半年企业完成了全年上缴利润的百分之七十。国家从供应价格提价一项受益二万七千亿兹罗提,国家与企业的财政收支状况有所好转,国家给予食品生产的补贴也有明显减少。牛奶、肉类、面粉和酒类的供应也有所改善,排队现象减少了。
(王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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