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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吸引外资的措施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8-09-05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波兰吸引外资的措施 【波兰《经济生活》周刊第16期文章】题:采取措施吸引外资(作者马切伊·克热克) 波兰作为一个经济上不够发达的国家,吸引外资必须制定优'...

波兰吸引外资的措施


【波兰《经济生活》周刊第16期文章】题:采取措施吸引外资(作者马切伊·克热克)
波兰作为一个经济上不够发达的国家,吸引外资必须制定优惠的税收办法:税率不超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规定的水平。按照新规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出口额在销售产值中每增加1%,税率则降低0.2%。
在开始投产后3年内免税。也可根据外资企业的经济活动领域和用可兑换货币投资的数额延长免税期。当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并且是在优先发展的经济领域内投资,免税期可长达10年。对国民经济意义特别大的投资甚至可以免征所得税15年。
在转汇外汇利润的权利方面,有两个方案。一是,外国公司必须向波兰外汇银行缴纳相当于成交额1.5%至5%的出口税,税率由政府全权代表根据出口商品与提供劳务的种类确定。二是,外国公司出口商品或者为外国提供劳务必须缴纳相当于出口外汇进款15%的出口税,与此同时,可以申请降低税率。外国合作者和企业的所有者可以不经过特殊批准,把属于他的那部分利润转汇,但必须缴纳20%的转汇税。转汇的款项不得超过收支年度内出口收入减去进口开支的余额。
根据新规定,外国伙伴或者企业的所有者有权利用利润中的兹罗提(波币)购买用于出口的商品与劳务。在发生了使经营条件恶化的变化时,早些时候得到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的外国公司或企业可在10年内不承担义务。
在波兰进行经济活动的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外籍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长期居住在国外的波兰公民。他们可以创建自己的企业,也可同波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合办股份公司。不过,先要进行登记,并且其活动要符合波兰的法律。
建立独资企业的规模不得超过1000人。超过这一限额,外国所有者仅可以与波兰的经济实体建立合股公司。
部长级政府全权代表执行国家对外国企业和合资企业的政策,该代表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免。其任务包括:协调中央与地方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办法,颁发许可证,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制定5年内优先发展的行业或者产品表,与对外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协商,规定各种出口商品与劳务的税率。
外资企业可以申请从事外贸业务的许可证,对外经济合作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14天之内作出决定。外国公司有权在不放弃自己基本经济活动的条件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分公司。折旧提成全部留在企业之中。这些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波兰的保险机构,经过允许,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保险机构。有权租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场所。这些企业也可以申请用外汇采购和在国内销售产品与提供服务,收取外汇。雇用外国公民作为职员,必须以他们的技术水平为依据,他们可以得到50%的外汇工资(来自企业掌握的外汇资金)。外国雇员可以自由地把这部分工资转汇到国外。
发行与出售股票,购买与销售债券要遵守有关规定,经过政府全权代表批准。外国企业有权购买由波兰经济实体发行的债券。接受外国贷款事先要征得有关方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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