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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新闻社报道:苏班德里约给陈毅外长的回信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印度尼西亚新闻社报道:苏班德里约给陈毅外长的回信 竟说只有我同意印尼排华法令才能执行两国外长会谈公报中关于保护华侨正当权益的条款。表示欢迎交换'...

印度尼西亚新闻社报道:苏班德里约给陈毅外长的回信


竟说只有我同意印尼排华法令才能执行两国外长会谈公报中关于保护华侨正当权益的条款。表示欢迎交换双重国籍条约批准书和研究实施办法,但反诬我过去“未允诺”。声称将根据印尼法令“准备考虑援助”印尼华侨回国。
叫嚷“拒绝”我信中包含的抗议和“错误的指责”,并反咬一口诬蔑我使馆“干涉印尼内政”。
【印度尼西亚新闻社雅加达12日电】(预发,供星期日格林威治时间11点30分发表)印度尼西亚政府已经拒绝了中国政府关于中国陈毅外长12月9日致苏班德里约外长信中所说的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受到所谓虐待的抗议,并且就中国驻雅加达大使馆官员干涉印度尼西亚内政一事提出反抗议。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和反抗议都包含在外交部于星期日下午宣布的苏班德里约对中国外长的复信中。
对于陈毅解决华侨问题的三项建议,苏班德里约回答说:“我愿意在此说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看法如下:
“正如早先所宣布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自1959年9月以后就曾指示驻北京大使维约普拉诺托进行双重国籍协定批准书的交换工作,这一点迄今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允诺,其原因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所不明白的。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现在决定进行互换批准书,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将欢迎这种决定。
“在这个时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认为,执行双重国籍协定仍不会消除妨碍实现1959年关于取缔乡村地区外国零售商的总统第10号法令的障碍,特别是华侨,一般地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这项有关的法令的实施,对印度尼西亚政府和人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做,苏班德里约—陈毅联合公报中的一条才能得到执行,也就是一视同仁地保护华侨的权利和正当利益。
“如果华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支持下不再对总统第10号法令采取敌对态度,那么就可以为根据总统所发表的政治宣言的方针和根据苏班德里约—陈毅联合公报实施上述的法令创造正当的气氛。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不会阻挠那些不能适应印度尼西亚有指导的经济和有指导的民主的形势的华侨回返中国的愿望。为了这个目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条例,准备考虑给予援助以便于那些人回到他们的本国。可以补充地说,根据现行条例,他们可以出卖财产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或者卖给政府为了那个目的而指定的团体。
“根据双重国籍协定,印度尼西亚政府同意成立一个委员会同中国政府将要成立的一个同样的委员会一起研究上述协定的实施问题。”
苏班德里约在他的复信中进一步又说,发生分歧意见的根源是在北京会谈期间提出了一种同华侨在印度尼西亚的真正作用不符合的估价。印度尼西亚人民认为,印度尼西亚人民和政府对中国人民和政府的友好感情从下面这个事实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尽管大多数华侨在过去对印度尼西亚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表现了相当令人不快的态度,尽管目前他们对完成印度尼西亚实现正义和繁荣的革命并没有足够的贡献,印度尼西亚还是允许成百万华侨在印度尼西亚谋求适当的生计。
苏班德里约的信说,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持认为,印度尼西亚的华侨在过去为印度尼西亚人民的利益贡献了他们的力量,对印度尼西亚政府目前采取发展的进步的努力也贡献了他们的力量。
这封信在详细阐明华侨问题的时候说,非常遗憾的是,乡村地区华侨的领袖们所以拒绝在正确执行总统法令方面给予合作,是由于——据他们说——从雅加达中国大使馆的工作人员那里接到指示,禁止他们参加乡村地区为了研究有关这一问题的各种事情而成立的委员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掌握了大使馆的指示的明确证据。
有迹象说明,由于有关的人从雅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接到指示,要他们不要遵守乡村地区印度尼西亚官员的命令,良好的谅解就变成了诘难印度尼西亚官员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苏班德里约的信说,对于发表讲话煽动华侨不遵守印度尼西亚政府发布的条例的那位中国大使馆的官员,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从这个事实中可以看出,印度尼西亚的政府和人民是谨慎和容忍的,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后,复信说:印度尼西亚政府在提交这封复信的时候,表示拒绝中国外长12月9日的来信中所包含的抗议和错误的指责。
印度尼西亚政府强烈地抗议雅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员干涉完全只有印度尼西亚政府能够负责的内政的行为。
【美国之音14日广播】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在回信中还批评了新华社。他说,新华社发出的有关印尼华侨零售商的消息完全是捏造的。他说,这种过分渲染的报道对于印尼和中共之间的友谊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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