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林水镜能否参加亚运会羽毛球比赛亚运会联合会执委作出两项决定
【本刊新德里十一月十八日专电】
亚运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十七日晚在这里开会,讨论印尼羽毛球运动员林水镜参加亚运会比赛的资格问题,作出了一个实际上是“延期宣判”的决定。
会后,亚运会联合会秘书长、印度的梅达向记者宣布,会议决定:林水镜和印尼女运动员维拉华蒂能否参加比赛,取决于:一、印尼方面向亚运会提交印尼羽毛球联合会同日本尤尼斯体育用品公司签署的关于利用他们两人做广告的合同;第二、印尼羽联从银行取款的收据,证明广告费是交给印尼羽联而不是给这两名运动员的。证明要在十一月二十三日前提交,否则,林水镜、维拉华蒂将不能参加比赛。
林水镜事件牵涉的职业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的问题,是一个复杂、微妙的问题。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亚运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职业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运动员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的广告中出现并取得个人收入,以及领取五十美元以上的比赛奖金,都被认为是职业运动员的行为。章程同时规定,凡是能出示证明,说明运动员并未在做广告中取得个人收入时,可以作为例外。亚运会联合会正是引用这条规定作出上述决定的。
此间人士认为,我国各企业今后利用运动员做广告,把运动员相片印在供销售用的年历等印刷品上,在新闻机构和书刊有关运动员的文字材料中,应注意避免被人抓辫子,作为阻挠我国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口实。(记者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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