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亚洲经济关键在处理不良债权
【《日本工业新闻》7月30日文章】题:不良债权的处理掌握着经济重建
的关键(作者 樱花综合研究所环太平洋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横江芳惠)
处理速度不同
进入1999年以来,亚洲经济出现了达到谷底、走向恢复的迹象。要使经
济恢复的动向持续下去,并扎扎实实地推进经济重建,就必须通过银行系统顺利
地提供必要的资金。但是,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等国在货币危机发生以
后,银行贷款余额的增长率下降了。
其背景是:货币危机发生以来,银行不良债权越来越多。
这些国家的不良债权问题已经超出了由个别金融机构采取对策的范围,各国
政府都一直在出面进行处理。处理计划基本相同,主要是由政府机构购买不良债
权,为增加自有资本而注入资金,推进金融机构的整顿与合并,调整企业债务。
但是,处理不良债权的进展情况各不相同,这反映出各国和地区政治和经济形势
的差别。
韩国:推进重建工作
韩国政府在1998年6月已经制定出银行部门的重建计划,第一阶段对各
银行的评估和分类工作已经结束。也就是说,在明确作为救济对象的银行的基础
上,利用政府资金购买不良债权或增加自有资本。
关于银行部门的重建,如何利用外资成为最大的关键。如果外国金融机构进
入国内市场,那么,来自国外的新资本就会流入国内。除此之外,还可望通过吸
取外国金融机构的管理知识和技术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经营能力,并促
进竞争。
韩国推进银行部门的重建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不过,借款企业(特别是财阀
)的改革难以进展。主要财阀根据金大中总统的强烈意愿,在解除相互债务担保
和事业交换等问题上达成了协议。但是,能否履行这些协议,以及在履行这些协
议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样的具体效果,都不得而知。
马来西亚:采取独自路线
马来西亚与其它三国不同,它不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而是通过独
自的路线来重建银行体制。马来西亚的不同之处有如下三点:
一、在对待外资问题上与韩国等国不同,马来西亚不放宽对投资的限制,基
本上由国内来处理不良债权问题,并推进金融部门的重建。
二、马来西亚在处理不良债权的问题上进展比较顺利。
三、放宽了规定和标准,尽管是局部的。马来西亚在1998年9月放宽了
对不动产贷款的限制,把不良债权的计算标准从“3个月以上的过期债权”改变
为“6个月以上的过期债权”。马来西亚政府认为,与其从中长期的观点出发使
金融体制适应国际标准,不如把摆脱眼前的经济危机放在首位。
泰国:推迟实施计划
泰国不良债权处理计划的实施时间较晚。
在货币危机发生一年以后的1998年8月,泰国终于发表了“金融体制重
建一揽子计划”。之后,金融机构的整顿和合并工作取得了进展。外资获得了过
半数的股票。但是,对于使用政府资金增加自有资本的措施,由于要追究经营者
和股东的责任,因此民间银行的反应迟钝。
另外,不良债权的购买工作也落后于其它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购买商业银行
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全貌至今尚不清楚。也出现了这样的动向:一部分有
影响的民间银行自己出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印尼:政治动荡是绊脚石
印尼银行部门的重建工作迟迟不得进展,这反映了印尼国内政治和社会的混
乱情况。
在货币危机发生之前的1997年6月,银行特别多,达237家。整顿、
合并这些银行成为处理不良债权的主要内容。第一步是在1997年11月宣布
关闭16家民间银行。不过,由于保护存款者的措施不充分,因此反而丧失了银
行部门的信用,金融体制陷入了危险境地。
此后,也实施了多种措施,比如停止民间银行的营业、使民间银行国有化等
。进入1999年以来,终于开始实施利用政府资金增加银行自有资本的计划。
印尼的课题很多,比如要筹措高达300万亿印尼盾的处理资金,制定旨在
购买不良债权的计划,改组、加强国有银行。据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
当的时日。
应有长期展望
在考虑不良债权的处理和金融体制的重建方面,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彻底”解决不良债权问题需要花相当的时日。迄今为止,只不过是
把不良债权从金融机构转移到政府部门而已。作为国家来说,只有通过把购买的
不良债权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回收处理费用,才能彻底结束不良债权的处理工作
。
二、要确保处理不良债权所需要的财源。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发行债券的
环境得到改善,政府在海外市场筹措资金的能力正在扩大。
三、政府和金融当局不仅要处理眼下的不良债权问题,而且必须从中长期的
观点出发,描绘出金融体制的蓝图。
进入1999年以来,亚洲的股价急剧攀升,企业部门的资金筹措情况也似
乎比以前容易了。但是,从资本市场能够筹措资金的只是一部分大企业。在亚洲
国家和地区中,过去以来自银行的间接贷款为主。为了重建亚洲经济,重要的是
迅速重建银行部门,恢复银行的中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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