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报文章 「法轮功」破坏法制必须取缔
【《香港商报》8月10日文章】题:从宪法看取缔“法轮功”
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活动,严重违反中国宪法。从宪法
看取缔“法轮功”,恰恰是为了保护中国人民的人权、维护中国的法制,以及保
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轮功”之所以危害社会,正是由于它破坏了国家法制和侵犯了公民权利
。在破坏法制方面,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
非法活动,它在各地煽动和蒙骗信徒,骚扰、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机构,大规模
非法聚集,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破坏法制,按宪法规定理应对他进行通
缉并取缔他操纵的这一非法组织。
“法轮功”散布种种歪理邪说,宣扬末世论,宣称人类将面临毁灭,无限夸
大社会转型期阴暗面,李洪志自称是宇宙主宰和唯一救世主,只有他才能解决种
种社会问题。这是为他从精神上奴役信徒制造舆论。他又否定现代科学,极力兜
售“法轮功”那一套迷信邪说是“最高科学”,称“修炼的人是最高的科学家”
,称“法轮大法给人留了一部上天的梯子”,并胡编一套“宇宙体系”,指地球
是宇宙垃圾站,是最低层次人居住的。他又妄谈生命起源,鼓吹人是神造出来的
。这一系列歪理邪说,宣扬蒙昧主义,背离现代科学文化,严重违反宪法第24
条。该条规定国家要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封
建主义等腐朽思想。取缔“法轮功”并揭露和批判其歪理邪说,完全符合宪法第
24条规定。
“法轮功”侵犯人权,集中表现在它使一些练习者产生迷惑和恐惧心理,甚
至使一些人陷于执迷状态,有的拒绝医药,导致死亡,有的走火入魔,自戕自害
,或精神失常,或残忍杀害他人。此类案例目前已发现700多起,这完全是骇
人听闻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实。中国宪法在许多条文中都列明了对公民各种权
利的保护,其中第21条还特别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
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法轮功”使信徒拒医甚至自戕或杀害他人,是
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危害。取缔“法轮功”,正显示出宪法对人民生命权和健康权
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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