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丹江水库养鱼业看内地体制改革
香港《文汇报》刊登赵彤的文章说,要发展湖泊水库和江河水面养殖业,体制未完善问题急需解决
【香港《文汇报》六月二十三日文章】题:体制改革有许多事要做(作者:赵彤)
最近,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来港演讲,他谈到了一个发人深省的体制改革问题。
中国人口多,需要提高蛋白质粮食的比重。农田的面积,很难再急剧扩大了。倒是中国有许多水面没有利用,没有发展养鱼事业。假如养鱼业发展了,中国人口的蛋白质食物将会大大增加。
养鱼业有一个放养鱼苗的问题,鱼儿放进江河和水库中,它可能到处跑,长大后不一定由放鱼苗单位捕回。
以丹江口水库为例,一亩水面鱼产量仅为一斤左右。在南方顺德的鱼塘,一亩水面年产可以达到三千斤以上。区别在于:顺德鱼塘属生产队所有,面积小,管理权分明;而丹江口水库,面积很大,邻近共有七个县,大家都来捕鱼,但大家都不肯来投资放鱼苗,结果,广阔的水面没法开展养鱼业,鱼儿越捕越少。
显然,在中国,小农经济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导致放鱼苗谁也不肯干,捕鱼的利益大家抢着要。
同样的事情,在日本却能解决得很好。北海道每年都放养大马哈鱼的鱼苗,鱼儿游向海洋,游到另一个半球,长大了,又游回原来的地点产卵,结果日本每年可捕一亿尾大马哈鱼,基本可以捕到放鱼苗的九成。日本人懂得了小财不出,大财不进的道理,由专业公司统筹办理促进渔业的工作。
中国则有地区占有权的问题。每个县、每个公社都有自己的占有权,你管不着我,我管不着你,互相扯皮。要发展湖泊、水库和江河水面的养殖业,体制未完善问题,就急需解决。
水面捕鱼是一种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捕鱼是权利,但放养鱼苗是义务,若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就损害鱼类事业发展。假如设立了渔业专业公司,并订立法例规定渔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一定的渔业税,就可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加快水面养殖业的发展。利用海洋、湖泊、江河养殖是一种现代化的经济行为,向中国干部、农民灌输现代化经济思想,似乎是发展养殖业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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