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企业管理原则》认为 股东在企业活动中应居中心地位
【法国《费加罗报》6月3日文章】题:经合组织29国就企业管理准则达
成一致
原文提要 工业化国家一致认为,股东在经济活动中应占据中心地位。有些
国家甚至要将这一点变成一条法律。
企业管理成了一种国家事务。经合组织29国的财政部长们首次就企业领导
人、股东以及员工之间的关系准则达成了一致。
这是发达国家的财政部长们上周在巴黎签订的《企业管理原则》的最新颖之
处。他们确立了一种含义比“股东与董事会对话”更广泛的概念。正如经合组织
的副秘书长乔安娜·谢尔顿指出的那样:“企业管理可以说就是企业领导机构、
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人员(如雇员)之间的关系总和。”
股东们尽可放心:不会再回到六七十年代时那种状况,不会再让经理掌握绝
对权力。在法国,当时的观念学派理论家们认为,应当拒绝风险资本。而现在,
经合组织的新章程认为,股东在经济中应居中心地位。
在上述准则的总共五章中,有整整两章是有关股票持有人的。第一章列举了
“股东的权利”,包括从咨询到反公开竞价程序(这种程序不应成为管理部门拒
绝接受股东监督的一种手段)方面的权利。第二章说明了“公正地对待股东”的
含义。另外,它还谴责了银行和证券经纪人可以使用投票权的做法。经合组织为
这种做法正在消失感到高兴。
经合组织的准则进行了革新,用整个一章阐述了“受款人(即承担一定风险
的参与经济活动者,亦所谓‘赌金保管者’)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这等于承
认,股东并非唯一的承担风险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企业的竞争力和成功是团队
合作的结果,其中有各参与者(既包括投资者,也包括雇员、债权人和供货商)
作出的贡献。”
为了说得更明白,准则参照了各国有关劳动者参与董事会或参与分红机制的
法律和做法。在“企业管理”方面,不能简单说只存在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其
他的体制也是可能的,如日本体制或德国体制。正如经合组织的起草该准则的一
位专家所承认的那样,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企业管理模式”,尽管“关注股
东的利益”仍是一条基本的准则。最后两章涉及的是诸如“帐目公布和透明度”
以及“董事会成员的责任”这样一些通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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