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华尔街日报》述评:《中国的新经济合同法》
说中国想用法制加强经济纪律,反映出中国法制继续发展
【在香港出版的《亚洲华尔街日报》述评】题:中国的新经济合同法
中国各企业之间的新的经济合同法表明,中国领导想利用法制加强经济纪律,也反映出中国的法制继续发展。经济合同法可能直接关系到外资同中国的合营企业的一些活动,包括在中国的经济特区的活动。不管原来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只有在采取非常得力的措施的情况下,这项合同法才能有意义。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合同法,首先规定了一些总则。合同法适用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单从表面上来看,新的合同法提出了许多问题。这意味着法律条款在许多问题上的发展涉及到中国的法制过去未系统处理的问题,如对合同的解释、确定违反合同的责任和计算损失等。新合同法很注重法律条文,要求委托代表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各企业,让这些代表享有代理人的权利。超越权利的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被宣布无效。
西方的法律制度,在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上引起的问题是很多的。苏联和东欧关于违反合同的责任的法律是内容广泛而且不断增加的。然而,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的法律学说,当前只是处于最初的演变阶段。当前正在拟订中的民法法典将解决这些问题,但还没有通过或颁布。另外,在中国法院或在新的仲裁委员会工作的人员中,可能并非有许多人受过广泛的法律训练。新的规定可能太注重法律条文了,不仅对新规定要管的经济部门如此,而且对执行这些新规定的官员也如此。与此同时,这些新规定可能促使对缓慢增多的复杂的法律概念的运用。
这些问题并不是没有
引起国人兴趣的,尤其是那些在中国投资搞合营企业的外国人。外贸合同将用另外一个法律处理,但是在中国的一个合营企业同中国国内的实体订合同的时候,估计这个合营企业大概将以中国国内的一个实体身份行事。它毕竟是中国的一个“法人”。经济合同法可能有助于把合营企业与中国经济的其余部分联在一起,正如它把中国各企业相互联在一起一样。因此,适用于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和经济合同法中提到的所有其他合同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同合营企业签订的合同。
这个新法是否适用于经济特区(没有具体规定经济合同法不适用于经济特区)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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